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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媒體商業監督的邊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6:18 第一財經日報

  當商業已經成為社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時,媒體的社會屬性和職責,使得媒體對商業活動的監督成為了必然。對商業活動主體尤其是對大企業的守法情況、社會責任、商業倫理等進行監督,無疑是媒體的責任,也是媒體競相關注的熱點。

  那么,媒體對商業監督的邊界在那里呢?

  大企業不僅對市場具有影響力,大企業的行為也會對其他中小企業產生示范作用。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市場環境下,在大企業的采購行為中植入社會責任標準,更將會對中小企業的行為產生深刻影響,如何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社會責任轉化為具體的商業行為準則,已經刻不容緩。

  企業的社會責任靠法律指引,但主要靠媒體的監督和行政處罰。從美國的安然到中國的基金黑幕,無數商業倫理缺失,正是媒體揭露社會丑惡的積極例證。個體和群體的社會公德,不是法律能夠解決的,遵守法律是企業的基本義務,也是最底線的義務,但是,遵守了法律的底線,并不代表企業盡到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環保、尊重消費者和員工權益等,已經成為企業的主要社會責任,對企業遵守法律和社會責任信守的報道,是促進企業構筑社會責任的主要力量。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對企業公德的更高要求,也是企業賴以持續生存發展的基石。

  媒體的適時有效監督,已經和正在對一些大企業的唯利是圖而忽視社會責任的行為,包括從財務造假、產品造假、缺乏社會誠信、忽視環保和勞工保護等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市場環境下,探索公眾監督形式的媒體,也在踉蹌中不斷受到干擾和指責。

  媒體監督不僅受到來自媒體以外的干擾,還受到內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困擾。轉型社會存在的社會平衡、法治成熟度的局限,使得任何強勢的外部力量都能構成對媒體獨立性的破壞。

  媒體在批評聲中不斷地提高和規范,但這些批評所指也并不完全是媒體的責任。

  媒體天生對引導和塑造社會倫理和價值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因此,社會對媒體及其從業者的社會倫理和價值觀自然寄予更高的要求。

  對監督者媒體的監督,除了來自市場監督和市場法則的自我淘汰約束,法律是媒體最后的監督。

  媒體的職業操守靠法律監督,但主要是靠自律。媒體報道可能會觸及企業的利益,損及企業的名譽,也可能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對于內容不實的報道,對被評論對象的侮辱、不實批評應當給予法律制裁。

  基于維護媒體監督對民主監督的法律意義,所以法律和社會給予了媒體監督更加寬容的態度。只要媒體的報道不是出于惡意,報道基本屬實,則不應對媒體給予懲罰。對媒體的適當寬容,正是為了鼓勵和保證媒體更加大膽積極地揭露、報道事實真相。如果對媒體過于苛刻,不僅不可能而且將會妨礙媒體的獨立監督。

  當然,媒體的監督也不能沒有邊界。如果媒體舉著正義的旗幟,不按照正義的程序維護正義,必然會損害到其他人的權益。當媒體失去了獨立而被情感或者利益左右,媒體的公信力必然會迷失。

  法律對媒體監督的鼓勵,不能成為媒體監督泛濫的擋箭牌。媒體對商業活動的監督,只有基于維護社會正義,報道的主要內容沒有失實,批評、評論的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他人,媒體監督就算沒有超越邊界。

  要保證媒體監督在商業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就要在制度上保證媒體被訴受理經過嚴格的審查,防止濫訴對媒體和從業人員的打擊。要使對媒體的寬容和保護的原則真正得到落實,應當盡快通過司法解釋,重新配置舉證責任,由對媒體提起訴訟的原告舉證,加重原告的舉證責任,減輕被告的舉證責任和要求,同時對媒體的證據形式不能等同于一般案件的證據要求,才能使媒體的監督真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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