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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產法回歸市場經濟本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05:51 第一財經日報
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這標志著中國在破產法律制度上實現了市場經濟的回歸。 早在1986年,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我國就已經頒布破產法。但是,在這部法律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部署。在隨后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全國各個省市普遍實行了“指標破產制度”,有些國有企業雖然被申請破產,但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必須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出具意見。為了防止國有企業破產帶來重大社會問題,有些地方制定“多兼并少破產”的政策,變相限制國有企業破產清算。 1991年,我國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了破產程序,為非國有企業破產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這種針對不同企業制定不同規則,并且根據地方政府部門的意見選擇性破產的做法,使得中國的破產法無法真正擔當起維護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重任。 新頒布的破產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重大調整:首先,破產法將中國境內的所有法人企業破產都納入其調整范圍,遵循了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 其次,破產法重新調整了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精神。 最后,破產法增加了破產企業的重整程序,充分貫徹了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原則。 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狀況的特殊反映。不同國家的破產法表現形式不同。即使同一個法律規范,在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內涵。我國破產法充分體現了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集中反映了不同利益群體相互博弈的過程和結果,為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不斷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具體而言:第一,立法機關充分注意到了中國轉軌時期面臨的特殊情況,在破產法中對弱勢群體進行特別保護。在各國的破產法中,對有擔保的債權實行優先清償的原則,而在我國破產法中,有擔保的債權在一般情況下優先清償,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和醫療等費用優先清償。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我國勞動執法力度不夠,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優先清償,那么一些國有企業的職工將會陷入困境。 第二,放寬了破產的申請條件,為當事人利用破產程序進行利益博弈提供了便利條件。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如果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樣的規定把當事人之間的商務博弈變為破產程序內的司法博弈,從而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更有效率、更加安全。 從經濟意義上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并不意味著債權債務的消滅,而是按照新的規則實現利益的再調整。破產法放寬破產申請條件,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企業借助于破產法擺脫它們之間的債務危機,并且在司法機關的協調之下,重新確立權利和義務。企業尋求破產,意味著轉換競爭的軌道,從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從這個角度來看,破產法是特殊的競爭法,是競爭主體退出市場的最后博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有利于整個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 第三,設立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破產所造成的損失。根據以往的經驗,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如果不能聘請專業管理人員實施有效的經營,那么,破產企業的資產將會處于十分危險的狀態,企業的利害關系人會利用各種方式,瓜分破產企業的財產。設立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減少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所造成的無端消耗,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總之,新破產法既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同時又結合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法律規范,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相信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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