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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平等保護私產和公產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1:09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評論員 一度備受爭議的《物權法(草案)》已正式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該審議稿在吸收各方意見修改后,明確了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 這是一個令人高興的消息:曾經白熱化的爭論終于有了“暫時”的結論,曾經被“擱淺”的《物權法》立法工作也重新回到了正常的軌道上來。黨的十五大就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任務,黨的十六大再次重申了這一重要任務。當前局面的形成,將會有利于此目標的達成。 回顧一年來圍繞物權法發生的討論,以北大教授鞏獻田為代表的一方主張,在一般情況下,只有首先保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權利,才能保護絕大多數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反對方則認為,“公”的利益應當由《憲法》、《行政法》等公法來加以保護,如果在《物權法》中強調甚至重點保護國家財產、國家利益的話,將會導致公權力大量進入、而私權利保護淪為空談的結局。 僅從現象來看,社會主體圍繞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大事,廣泛開展批評與反批評,這是值得歡迎的好事。它反映出我們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等諸方面還面臨極其繁重而艱巨的任務,同時也體現了社會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是,社會實踐是立法的基礎,立法工作必須從國情出發,從實際出發,不能從愿望和想當然出發,不能從本本和概念出發。轉軌加新興階段的中國的國情之一,是物權法領域已經成為現有民法制度中最為薄弱的部分,因為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私人之間的交易是被禁止的,私人所有的財產權也不被認可,這種歷史淵源直接造成了今日法與現實的脫節。 制度性的進步,歸根結底要靠生產力的發展來實現。既然人類從既往的經驗中得出結論,認為市場體制較之其他經濟體制更具效率,那么,法律就應當提供維持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基本條件,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財產權的保護。道理很簡單,市場交換就是產權交換,沒有明確的產權界定,也就無所謂市場交換的發生與存在。 要使私有財產權得到嚴格的保護,就不能存在一個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主體,這就要求嚴格劃定國家權力的范圍,約束政府和政府官員,防止他們侵犯公民的私權。一段時間以來,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官員打著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幌子,隨意征地、胡亂拆遷等現象,充分證明了私權保護的重要性及緊迫性。 教條是死的,社會生活則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體制已經基本替代計劃體制,成為中國資源配置的主要機制。盡管這其中尚存在較為突出的無序、不公等問題,但通過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是空前的。因此,我們的立法工作要及時把改革中成功的經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現有法律中不適應改革開放和現實生活需要的規定及時作出修改,從而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本次送審的《物權法(草案)》,除繼續堅持“平等保護、重點解決、和諧共存”的原則外,也專門進行了國有資產相關條款的修改和增加。我們認為,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經濟領域中國資受侵害現象確實較為嚴重,物權法就國資保護作出有針對性地規定,完全有必要,這同樣體現了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和精神。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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