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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路費:最近六年都是違法征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9:38 正義網-檢察日報
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時就使有關對車主征收養路費的規定失去了效力 周澤 最近,鄭州市交通規費征稽處對欠繳養路費車主征收“天價滯納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評(見8月2日、8月9日《檢察日報》第六版)。但筆者感覺,這些批評并沒有說到要害,事實上,不僅加收天價滯納金沒有法律依據,就連征收養路費本身,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據以產生“天價滯納金”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是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于1991年10月15日聯合發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門對部分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的依據。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除責令補繳規定費額外,每逾一日,處以應繳費額的1%的滯納金;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并處應繳養路費額度30%至50%罰款;連續拖、欠、漏、逃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并處以應繳養路費額度50%至100%的罰款。”據此,似乎不能說公路管理部門決定對車主征收養路費、罰款和相應天價滯納金沒有依據。但是,并不能就此認為,公路管理部門的行為是合法的。 《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總則明確,該規定的目的是“為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改善的資金來源”,制定該規定的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87年10月13日發布、1988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八條“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的規定。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乃是《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的上位法。但是,對于欠繳養路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只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其補交或者返還費款并處以罰款”,并無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因此,《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關于加收養路費滯納金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相抵觸,應屬無效規定。僅此,就可以說公路管理部門對車主加收天價滯納金不合法。 不僅《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關于加收養路費滯納金的規定與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相抵觸,在目前的法律體系內,《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關于征收養路費的規定,甚至于整個《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可以說都缺乏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說是完全違法的。 1998年1月1日起實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兩次進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階無疑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公路法》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與《公路法》不相適應的內容自然失效。雖然《公路法》通過時有關于對車主征收養路費及對欠繳養路費車主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但根據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經取消了對車主征收養路費的規定,并將其修改為由“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經通過立即生效。也就是說,根據法律,從1999年10月31日起,車主已無需繳納公路養路費,公路部門也不應再向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門還在根據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據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向車主征收養路費,并對欠繳者加收滯納金,真讓人有一種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覺。 《公路法》關于“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規定,實施起來并無困難,廣大車主也高調擁護。但遺憾的是,這一規定卻至今沒有落到實處,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門還在根據早已因違法而失效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向廣大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為什么會這樣呢?部門權力和利益作祟! 公路養路費的征收對公路管理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來說,無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養路費而由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無疑是對公路管理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的剝奪。于是,我們就看到了有關部門對早已不合法的養路費征收這一陳規的極力維護,以及對“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這一法律規定的消極對抗。 于是,天價滯納金產生了,抗費毆打收費人員之類的新聞也產生了。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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