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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要全面準確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5:01 光明網-光明日報
本報北京8月22日電 (記者 袁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今天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匯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時表示,制定物權法,既要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也要體現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 胡康生說,法律委研究認為,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 制定物權法,首要的問題是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我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草案四次審議稿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通過明確國有財產的范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等,維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明確集體財產的范圍和歸屬,保障集體經濟的發展;明確私人所有權的范圍和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鼓勵、支持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胡康生說,法律委經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建議根據憲法有關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體現黨的十六大有關精神,從物權法的角度對草案四次審議稿作如下修改、補充: ——將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五十條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 ——增加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胡康生說,法律委研究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的社會主義性質是由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經濟決定的,同時對屬于不同市場主體的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又是適應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一條基本原則。因此,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沒有前者,就會改變社會主義性質。沒有后者,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會損害基本經濟制度。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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