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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財產權不納財產稅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 10:21 經濟觀察報
本報首席評論員 孟雷 就是這幾天,從大前年就開始吵吵的“物業稅”又成了個熱門話題。 先是幾位專家鼓噪說,“物業稅”應該及早開征。接著就有幾個相關部門的官員稱,開征“物業稅”是既定的政策,大方向已經定了,確定征收是必然的事情。又有消息說,這兩年早就選了六個城市在暗地里“空轉”(只造賬不實收)試點,可能明年就開始“實轉”試點。 那么這個“物業稅”是個什么稅種?它都會涉及到誰呢? “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不動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值隨房產的價值而提高。也就是說,這將是一個涉及到我們每個人、每個家庭的稅收,你將因擁有住房而繳稅——不論你的房子是自有的還是租來的,是用來投資還是自家住,你都將因此持續地每年上繳給政府一筆稅收;而且,其數額可能會每年或每幾年一次上漲,如果你住的房子和所在地段的地價房價升值了的話。 堅持設立這一稅種的官員和專家起初說,開征“物業稅”可以抑制炒房、降低房價;后來說,開征“物業稅”可以限制房地產的過度開發。我們以為,這樣的邏輯基本是站不住腳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這樣的邏輯違反了一般的價值規律。從古到今,我們就沒見過有一樣商品是因為加稅而降了價的,加稅只能促進物價的上漲,這是一般的規律和常識。 至于官員和專家說的另一條加稅理由,“可以限制房地產的過度開發”,就更與他們說的可以“抑制炒房、降低房價”的理由相矛盾——現在都“過度”了,價格還是在漲,買不起房的在所多見,你“限制”開發了,將來的可提供總量少了,反而會沒人炒了?價格反而會低了?這樣的邏輯莫名其妙。 所以,住房的價格,還是由基本的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與加稅與否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 那么,以這些牽強的理由吵著要加稅,其原因是什么呢?我想,不外兩點,一是不諳世情,二是另有他圖。不諳世情不太可能,這些官員和專家的智力和學養不會比我們低。那么就是另有他圖,圖什么呢?也就是他們說的第三個原因,雖然說得語焉不詳——調整中央和地方關系。 事情是這樣,從1994年開始的稅制改革,把大多高收益的稅種都拿到了中央財政,地方留的都是些小稅種。中央有錢了,在一定量的轉移支付之外,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但是,慢慢的就有了些問題,地方的事權與財權開始倒掛,需要地方干的事情多,比如教育、交通等等,這都是些需要長期花大錢的地方,但是地方沒有這么多錢,而且這個情況越往下越嚴重。同時,地方政府還面臨著GDP的考核,壓力很大。逐漸的,地方就對這個分稅制有了意見。怎么辦呢?房地產開發帶來的土地收入就成了給地方政府救市的角色。但是,這十來年下去,地不免已經越賣越少,將來怎么辦,后多少任的地方政府怎么辦就成了問題。這個時候,開征“物業稅”的動議出現就不奇怪了。因為“物業稅”是地方稅種,而且與以往的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同,這個稅可以按部就班的每年收下去。解決地方政府收入的問題,通過這樣做不就“可持續”了嗎?地方也就不用再抱怨分稅制,抱怨錢都讓中央財政拿去了。 但是,慢著。這么一個幾乎涉及全體公眾的事情是不能輕輕放過的,不能你兩家財政皆大歡喜了,把那個爭執簡單的就拿過來讓我買單。有些事總要說清,總要有一個理由,總要公眾知情同意。比如有官員說,這個稅就應該新房舊房一體繳納。這就要問個憑什么——房子買的時候,總房款中已經包括了一次交清的40年到70年的“土地出讓金”,這個該怎么算。如此等等莫衷一是的說法還有很多,至于如近日建設部的某官員所言,“在市場經濟下,土地、住房是一種資產,持有這種資產就要繳賦稅”,“有資產就要征稅,在所有國家都一樣”,這樣的說辭就近于蠻不講理了。 首先,他并不清楚“稅”這個東西的意義有多么重大。“稅”并不像我們日常所想,只從屬于經濟生活。在更根本意義上,它是政府與公民間政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選舉”兩者的結合,組成了這個政治關系的基礎。選舉,公民選賢舉能,建立政府;向這個政府納稅,則是公民對政府的合理“治權”的確認;而政府也只有憑借稅,來完成它的“治權”所規定的工作。所以是否開征一種新稅,與是否設立一種新法律同等重要,它不是一個政府單方面就可決定的事情,所謂“無代議士不納稅”的要義即在于此。不經過公眾的知情同意,不經過代議機構的通過,比如在我們這里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僅憑著這么兩個“就要”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而就稅的本質意義來講,它與什么資產不資產無關,與是否市場經濟、是否外洋通例更無關。稅對資產權利這種私權的確認功能,與它的交易達成確認功能、契約見證功能等等一樣,只是稅的政治功能的延展,是“兌”的范疇。兌換、兌換,換的是什么呢?換的是公權力對某一項私權力和它的完整性的確認和保護。比如這個“物業稅”,它應該換來什么呢?應該換來對包括土地權屬在內的完整房屋產權和處置權的確認和保護。也就是說,它是完全的私有資產了,你才能收這個財產稅。我們的房子是資產嗎?其實毋寧把它算作消費品更合適。土地權屬國有,個人沒有任何的產權,只有幾十年的使用權而已。去掉土地產權,所謂的“房產”還能剩下什么呢?皮之不存,地皮上房子的屬性就只能是消費品。這堆鋼筋水泥框架的價值每一天都在消耗、折舊,與汽車、冰箱、電視一樣,可以按照使用年限來計算,直到幾十年后不值錢。這是消費品還是財產?可以拿這樣的“財產”和“財產權”與國外的“財產稅”接軌嗎? 一部力圖確定私產私權的《物權法》出臺如此艱難,還不知遷延到何時,一個以私產私權為計征對象的新稅種就先熱鬧得炒翻天,這樣的本末倒置實在是令人感慨莫名。在這些給定條件——目的、程序、確權、定法——沒有任何調整的情況下,大談開征“物業稅”這種涉及全體公眾利益的財產稅的必要性,公眾也只能對此回答說,無財產權不納財產稅。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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