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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太多說明土地法需要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6:14 中華工商時報
王義偉/文 違法者多如牛毛,關鍵原因在于《土地管理法》賦予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土地強行征收、壟斷經營的權力,由此產生了巨大的利益驅動的能量,使得地方政府不惜違法,侵占農民土地。 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應該取消、至少要弱化政府部門的土地經營功能,讓政府部門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土地利用規劃和監管上。 如果按照與一個時代的關系劃分,法律法規可以分為三類:超前的、滯后的、不超前也不滯后的。中國的改革開放進行了不到30年,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速度很快,有的就是急就章,可是社會經濟發展更快。這樣的落差就決定了,有些法律是落后于時代要求的,這些法律,如果不進行及時的修改,就會制約國民經濟的發展。 在筆者看來,《土地管理法》雖然面世之后已經修改兩次,但仍然是一部落后于時代需求的法律,需要修改,需要大幅度的、實質性的修改。 違法者多如牛毛 為什么說《土地管理法》落后了,其中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在土地管理方面,違法現象太多了、違法者太多了。 不久前,國土資源部有關官員對外透露:今年頭5個月,全國國土資源部門共立案土地違法案件2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積達到12241.7公頃,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違法用地宗數和面積分別占新增建設用地宗數和面積的60%左右和50%,有的高達90%以上。 談到國土部的查處行動,這位官員表示,最近國土部連發通知,要求嚴肅查處土地違法問題。查處的重點主要是:(1)“以租代征”;(2)調整規劃規避國務院審批基本農田;(3)違反國家產業政策供地;(4)開發區再度擴張。 具體到“以租代征”,這位官員說,這雖然是新出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但它已不是個別現象了,各地都有,帶有普遍性。國土部通過調查發現,有的地方不僅村組自己出租、企業到村組租賃,連政府也從農民手里租來土地出租給企業。西部某城市搞了一個工業小區,占地2000多畝,全部是租用農民集體土地,而且還違反規劃。“以租代征”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三個規避”:規避依法審批、規避依法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規避依法繳納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樣一來,就會產生三個嚴重后果,即土地違法者更加隨意地占用耕地、更加隨意地侵害農民權益、更加隨意地損害國家利益。 筆者相信,全國的國土部門加起來,力量也是有限的,5個月查處25153起土地違法案件,已經達到了國土部門的能力極限,未被查出的案件肯定更多。加上上文所述,有的城市違法面積高達90%,和以租代征“帶有普遍性”等現象,用多如牛毛來形容土地管理領域的違法者,一點也不為過。 為什么違法 違法者太多,一方面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執法、嚴肅處理違法者、樹立法律權威,但是從另一方面也在提醒我們,違法者太多,是否說明這部法律落后了。 是的,《土地管理法》已經落后了,落后于時代的需要了。原因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賦予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土地強行征收、壟斷經營的權力,由此產生了巨大的利益驅動的能量,使得地方政府不惜違法,侵占農民土地。 根據該法,中國的土地分為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沒有交待清楚,這就增加了地方政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隨意性。 另外,該法第五章“建設用地”部分,基本上是一些強制性的行政措施,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除了被動接受,沒有任何談判的資格。 法律賦予了政府部門幾乎不受約束的征地權力,這其間無論是對地方政府財政,還是對有關部門的有關官員,又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這是地方政府違法占地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政府部門壟斷性的經營,一方面使失地農民增加,基本生存受到威脅,同時也增加了用地單位的成本,這直接促成了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以租代征”的灰色交易,造成違法。 第三,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這樣的條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形同虛設。試問,現在的地方政府,有哪一個將賣地的收入用在耕地開發上了? 土地有償使用費沒有用在耕地開發上,就是違法。這樣的違法,恐怕也是有普遍性的。 如何修改土地法 首先討論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部門的職責,到底是裁判,還是裁判兼運動員。 答案自然很清楚,政府部門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做一個裁判,而不要下場踢球,與民爭利。 但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卻讓我們的政府部門既做規劃者、監管者,又做經營者,從土地差價中賺取巨額的資金。 如果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改,這是必須解決的一個原則性問題,就是讓政府有關部門從經營者的位置上退下來,專心做好規劃者和監管者這個角色。 這樣的修改,并沒有撼動土地公有制這個原則。事實上,現在一直在升值、一直在為地方政府帶來滾滾財源的,是土地之上的使用權,真正的土地一直是公有的。這種使用權,具有商品的性質。更重要的是,一部分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征用的時候,是不能強制的,也不能說給多少補償費就給多少補償費,一點商量的余地都沒有。因為農民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在國土部官員一再強調“以租代征”嚴重違法、侵害農民權益的時候,也有不同意見,認為“以租代征”從某種角度講,是保護了農民利益,因為這樣下來,土地仍然是農民的。 如果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能消除地方政府土地經營者的角色,筆者認為,至少應該淡化其功能,將更多的土地權利讓給土地所有者,尤其是農民。至于如何淡化,相信法律專家會有相應的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立法有一個不成文的習慣,法律的制定涉及哪個部門,就由哪個部門負責。這樣的習慣,助長了立法腐敗,使得相關部門在制定法律時,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權力。此風不可長。 希望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是由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而是由超越政府背景、超越利益鏈條的人大代表提出,對這項法律進行真正意義上的修改,使之與時俱進,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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