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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的不蓋房論到底意欲何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8:31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8月8日專電 (記者 蔡國兆 徐壽松 姚玉潔) 近期的中國房地產市場熱鬧異常。外資購房管理規定出臺、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啟動、二手房轉讓強制征收個稅,樓市調控的弦越繃越緊……突然,北京一位房地產開發商跳了出來,說:如果房價下降到一定程度,開發商可以不干。 市場為之愕然。輿論為之嘩然。 “不蓋房論”到底意欲何為呢? 樓市結構調控是無效調控么? 毫無疑問,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是一個我行我素的人。“國十五條”及建設部解釋性意見出臺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將會因供應量加大而價格下降。但在日前新浪房地舉行的業內探討會上,任志強提出了不同意見。 任志強認為,房價上漲會吸引更多開發商來蓋房子;反過來,房價下跌,開發商不蓋,房價也就上去了。因此,很難說中小戶型就一定是中低價位。 任志強的話乍聽頗有道理,但不少專家指出,任志強的邏輯是一種脫離前提、背離實際的理論推演,其結論必然謬誤。 經濟學常識告訴人們,價格圍繞供求上下波動是一種平衡態。要判斷未來房價的漲跌,必先確定目前的房價到底處于何種狀態。 不久前,曾經有一份引起社會震動的房地產金融安全評估報告指出,根據東部地區商品房均價,70%的城市居民沒有購買新房的能力。 房地產需求有自住需求,也有投資需求,但自始至終,自住需求都是房地產市場發展演進的基石。 “國十五條”對房地產開發作出90平方米以下占70%的要求,就是針對目前房地產市場脫離大部分消費者需求、熱衷于大戶型開發的現狀,希望通過擴充房源、滿足自住需求來抑制整個房地產市場的“過熱”。 但任志強不贊成這種調控。他通過“不蓋房論”曲折地表達了一個隱含的論斷:中小戶型價格也不會低,樓市結構調控將無效也沒有必要。 樓市結構調控最終會無效么?時間會說明一切。如此“誅心之論”者們的理由就是他們經常掛在嘴邊的所謂樓市宏觀調控“治標不治本”。他們之所以總是作出與政策目標相背離的結論,是由于他們沒有、也不愿意將當前房價已經嚴重偏離供求這個基本事實性前提置于其推論之中。他們忘記了:市場經濟中市場會決定房地產商投資或不投資,同樣,市場經濟中市場最終也會決定消費者購買或不購買。 “房地產投資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我們并不在乎任志強們干與不干。” 上海房地產界獨立評論人士顧海波說。 房地產市場不僅是商品市場 任志強說:“開發商不是傻瓜,如果房價會下降,那就不蓋了,為什么要蓋這么多賣不出去的房子?如果真是小戶型達到一定比例,市場不好了,發展商就不會去投資了。我們得相信市場經濟中市場會決定投資或不投資。” 在任志強的“不蓋房論”中,有一個核心論點是“我們得相信市場”。 這句貌似有理的判斷,令人頗費思量。不少經濟學者從中讀出的潛臺詞是,政府不應該采取行政、財稅等手段插手市場。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是:各地的樓市情況都不同,政府怎能搞“一刀切”,要求每個地方90平方米的房子都占70%呢?調控政策應該有差異性! 看似言之成理,其實則不然。其一,經濟學家托賓說過,“政府出臺的經濟政策必須是剛性的、全局性和簡易性的,否則就會有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和套利”。沒有一個強行的一致規定,地方就沒有硬約束,再好的政策都難逃被架空的厄運。先前出臺的、這樣被“空置”的政策還少嗎? 其二,政府真的不應該干預房市?房地產市場是一個商品市場,但又是一個特殊的商品市場。房屋不僅是市場商品,更是國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具有半公共產品的性質。 華東師范大學沈玉芳教授說,對于一個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半公共品市場,政府沒有任何理由對它聽之任之。而從中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特殊性看,在目前階段,房地產市場也亟須政府調控。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基本上是從零開始建設,加上城市化、工業化和經濟增長速度的不斷加快,房屋產品在需求與滿足之間存在巨大差距。要滿足社會各階層對居住這一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政府必須進行適當的干預、調控。 而從法理上看,房地產調控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政府的義務。“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性質為公有制,土地資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政府為發展房地產市場出讓公有土地。這決定了房地產商在取得土地的時候已經占用了公共稀缺性資源。政府對房地產市場實行‘政策性限制’符合社會正義的需要,推動了社會福利的增加,是正當之舉。”沈玉芳說。 學者們認為,政府對房地產市場實行限面積、限地價、限房價完全具有合法性。通過“政策性限制”對市場供求結構進行調整,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目前房地產行業的投資熱、建設熱,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社會住房保障體系與住房結構調整并行不悖 在提出“不蓋房論”的同時,任志強表示,他更關注社會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這句話沒有任何問題。我國目前正在加大社會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比如加大對拆遷居民的補償支付力度,完善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等,部分地區也在嘗試推出“限價房”。 然而,業內專家指出,作為住房發展的社會性目標,建立全覆蓋的住房保障體系的確重要;但結構調整作為實現目標的手段之一,同樣不可少。眼下,中國房地產開發對大房型極度偏好的現狀決定了結構不可不調。在通向安居的道路上,結構調整可能只是中間狀態,不是目的,但關注社會住房保障體系并不能成為取消手段的理由。 “在國內大部分城市尚未出臺‘國六條’實施細則、房地產調控前路艱險的大背景下,否認結構調控的意義,將導致整個房地產宏觀調控止步不前。”沈玉芳說。(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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