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企業將在薩—奧法案前卻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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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4日 10:12 法制日報 | |||||||||
廖凡 對于已經或者準備在美國上市的眾多外國公司,包括中國公司而言,2006年7月15日是一個有著特殊意義的日子。從這一天開始,美國著名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亦即通常
所稱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以下簡稱“薩—奧法案”)將對在美國上市(包括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其他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市場)的外國公司全面適用。包括44家中國內地公司在內的所有外國在美上市公司,都必須按照薩—奧法案的規定,實行嚴格的內控機制,履行嚴厲的信息披露義務,并承擔更為嚴苛的潛在法律責任。 2001年下半年浮出水面的安然公司破產案揭開了美國上市公司內部操作的黑幕,隨后世通、施樂等業界巨人的財務會計丑聞也在2002年紛紛曝光。幾乎就在一夜之間,人們發現原以為成熟完善的美國公司、會計和證券監管制度其實存在很多漏洞。2002年7月30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薩—奧法案。該法案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設立獨立的會計監管機構、禁止審計機構向審計對象提供咨詢服務和其它非審計服務、禁止公司向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個人貸款等,而其中影響最大,引起非議也最多的,莫過于其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們對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提供個人保證的嚴厲規定。 法案規定,從其生效之日即2002年7月30日起,所有承擔《證券交易法》下報告義務的上市公司在向SEC提交定期報告的同時,必須提交公司CEO和CFO簽署的書面保證,擔保定期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一要求的意義非同小可。根據聯邦證券法的規定,CEO和CFO們一旦提交保證,就意味著要為定期報告的任何失實之處承擔潛在的個人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此外,法案還加強了刑事懲罰力度,規定CEO和CFO如果故意違反法案規定而提供不當書面保證,可被處以高達500萬美元的罰款和上至20年的監禁。就刑期而言,這在美國相當于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 薩—奧法案的巨大影響不僅在于其嚴厲的刑罰措施,還在于以這種嚴厲的刑罰為后盾的、詳細乃至苛刻的公司內部控制要求。薩—奧法案中最復雜、最難操作、耗費成本最高的條款就是關于公司內控機制的第404條。該條規定,在美上市的公司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該條款涵蓋企業運營各領域,將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據調查,每家遵守薩—奧法案的美國大型企業第一年實施第404條的總成本超過460萬美元。美國的企業尚且如此,對于在原本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方面與美國本土不盡相同的外國企業而言,這筆合規成本(compliancecost)只會更高。 薩—奧法案的立法速度之快,涉及范圍之廣,意圖之堅決,措施之嚴厲,為近年來的公司和證券立法所僅見。薩—奧法案在規定上述保證義務時沒有對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作出區分。2002年8月27日,SEC根據國會授權一致投票決定,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也必須遵守法案。由于絕大多數外國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內部管理政策和機制調整,達到法案要求,SEC一度推遲了法案對海外上市公司的生效時間,使2006年7月15日成為最后期限。現在,大限已至。 薩—奧法案的全面實施對于急于到國際資本市場一展拳腳的中國企業而言絕非福音,大大提高的上市成本和潛在法律責任讓任何企業都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事實上,因為顧及薩—奧法案,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的步伐近兩年已明顯放慢,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這樣的航母級企業一開始就放棄了在美國上市的考慮。法案全面實施后,對于已經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和準備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將會產生多大的影響,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博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