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在法律之上的商業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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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2日 10:52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 2006年6月28日,中國保監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對保險公司的商業行為過分解讀,認為這是法制的進步,“打破了長期保險賠償不含精神賠償的慣例”,“是對人身權進行保護的良好開端”,那么,就可能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在對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評估之后,作出的一項大膽嘗試。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確實包含著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設置了許多限制性條件,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不可能出現西方國家那種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在對我國司法判例進行了認真比較之后,認為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數額項下,可以包含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說明保險公司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之后企業的獲利空間有清醒的認識。如果今后最高立法機關修改國家的法律,或者最高司法機關頒布新的司法解釋,那么不能排除保監會重新調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在頒布這一規定的同時,明確表示將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比率表》,這說明保險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獲利空間,一定會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斷地調整保險費率。 在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方面,我國走過了一段彎路。從一些地方制定的“行人違章撞死白撞”規章,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無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說明我國立法機關尚未適應利益群體多元化之后社會發展對法律的需求。現在將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納入到法治的軌道,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這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有智慧的權利義務安排。由于保險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所以中國保監會制定了統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目的就是為了在保護保險行業的同時,承擔法定的社會責任。但作為商業機構,保險公司不可能經營長期無利潤的保險品種,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浮動辦法,就是在兼顧社會保險需求的前提下,爭取商業利益的最大化。在今后實施的過程中,如果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司虧損嚴重,必定會調整保險費率,確保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而承擔更大的商業風險。 透過保監會制定的強制保險條款,我們發現中國在保護公民民事權利方面,仍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我國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民事責任,為公民請求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并沒有規定具體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數額,這就為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雖然給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標準,但仍然沒有確定具體的精神損害賠償辦法。如果當事人在調解的過程中,就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但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巨大,那么保險公司將何去何從呢? 在現代社會,市場主體總是在法律規則允許的情況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隨著法律規則的不斷修改,保險公司會不斷地調整保險費率,在這個過程中,提供平等的博弈平臺,可能比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更有價值。如果整個社會中的每一個利益群體都能夠平等地參與規則的制定,并且把自己的意愿轉化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那么,中國才真正進入到法制的時代,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也就不難實現。中國保監會制定的條款不可能征求機動車所有權人的意見,只會充分考慮保險公司的利益。因此這項規定能否真正給受害人帶來實際利益,還有待實踐檢驗。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