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低保是政府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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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云力 “實現全民低保,是國家財力完全可以做到的,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補償問題,國家財力也是可以支持的。”在經濟學50人論壇上,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拋出驚人觀點,認為中國實現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應該作為‘十一五’期間的約束性指標。”吳敬璉這一最新觀點被指“相當前衛”。
我不明白人們為何如此評價吳敬璉先生的觀點。實際上,有關全民低保的問題,多年前學術界就已開始討論,據筆者所知 ,吳敬璉并非第一個提出全民低保觀點的經濟學家。盡管當初學術界對這一觀點分歧很大,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實行全民低保的經濟條件日益成熟乃是不爭的事實。吳敬璉所說,不過是強調了一下這個事實而已。 通常,人們一般都認為,全民低保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的確,貧困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因收入分配不平等所導致的一種社會后果,如果對這一社會后果不能有效地應對,將會極大地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和進一步發展。因而,世界各國政府都將保障貧困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視為自己的職責。 我國亦不例外。1999年9月2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低保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這些規定明確了低保制度實施的主體為人民政府。但是,由于當時限于財力不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市居民,而將貧困人口更多的農村人口暫時排除在外———當然,這只能視為政府因財力所限的權宜之計,而不是長遠計劃。 因而,全民低保并非“前衛”的猜想,它是政府必然要走的路線。這既是政府執政為民思想的必然結果,也是政府進一步履行其固有職責的必然選擇。 但同時,全民低保并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它同時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如果片面地強調政府的責任而回避公民的責任,既不利于全民低保政策的盡早實行,也將削弱低保的效果。原因是: 其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不是單純由政府完成的,它也有公民慈善捐助等方面的貢獻,兩者的結合,才能使低保制度盡快地惠及每一位需要的公民,使低保制度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獲得國家低保的公民也應有感恩意識,以積極的心態面對人生,通過尋找機會就業來改善自己的生活,以便退出低保,使得有限的財力投入到更需要的公民身上。但是,目前這一點似乎并不令人滿意。2003年,北京市民政局的一項調查表明,低保對象中58.3%的人處在45歲以下的就業年齡段,但是低保對象中的就業率只有6.5%。在沒有工作的低保對象中,46.6%的人沒有再就業的意愿。這種狀況不利于社會保障機制形成良性循環。 全民低保并非遙不可及,但是,實行全民低保絕不能單純地看作政府的責任,它同時也是公民的責任。只有通過政府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全民低保才能早一天實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