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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媒體不應缺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05:30 第一財經日報

  醞釀多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經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后,6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

  草案明確規定,突發事件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對
新聞媒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對突發事件應對進行嚴格法律規范過程中,上述有關新聞媒體報道管理的規定,顯然極具突破性示范意義。我們認為,這充分表明新聞媒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作用獨特,同時也應當看到,要真正管理好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有關規范恐怕還要考慮得更加全面、可行。

  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能力,使政府能在法律框架下規范處理突發事件,以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公眾對此當然非常理解、支持。但對多數公眾而言,要獲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則有賴于相關政府部門和新聞媒體能否準確、及時地進行發布和傳播。

  從過去的經驗教訓來看,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出于種種原因,緩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的情況并不鮮見,特別是對新聞媒體通常會嚴格封鎖消息。在這樣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只能依靠自身努力四處探聽、調查、報道,記者采訪因此受到暴力威脅,媒體報道橫遭權勢干預的情況屢見不鮮。比如2001年廣西南丹

礦難發生后,連《人民日報》記者也不得不冒著生命危險,沖破地方政府重重阻礙,才得以將真相率先揭露。

  當然也不可否認,由于無法從地方政府等正常渠道獲知真實情況,加之受媒體競爭和新聞職業能力所限,過去一些新聞媒體對突發事件的報道,的確存在一些不夠準確的地方。甚至有個別新聞媒體喪失起碼職業道德,在未經核實和調查的情況下就進行虛假報道,這都不利于公眾準確、及時地了解突發事件真相,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信息混亂和公眾恐慌。

  正本清源,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要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管理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首先需要規范的無疑是地方政府的信息發布。就是說,對突發事件應對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從而讓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有據可依,減少媒體和公眾的信息不對稱。

  我們注意到,此次提交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對相關信息發布予以明確規范。地方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都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就是說,立法者并不排除這樣的情況: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今后仍有可能出于種種考慮,不按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地發布有關應急事件的信息,甚至還可能發布虛假信息。但按該草案規定,新聞媒體除了照登這些可能不夠真實的信息外,無權自行組織調查或相關報道。

  其結果自然會很不令人樂觀:不規范的甚至虛假的信息,只要是經過地方政府發布,就可以暢行無阻地通過各新聞媒體廣為傳播;一旦新聞媒體“擅自”對突發事件進行規定報道以外的調查或報道,則隨時可能被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處以罰款。

  這樣的責權設置,也許有利于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統一應對行動,但卻很不利于新聞媒體更具建設性地發揮積極作用,更不利于公眾全面、及時了解情況。

  我們充分理解,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理念,是要保證政府有效控制危機、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同時,盡量將對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那么,立法的關鍵就要讓政府運用各種社會應急資源的行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大的確定性和更強的可預見性。這其中自然包括如何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并妥善規范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如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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