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調控:需為政策劃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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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4日 02:5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評論員 歐陽覓劍 房地產市場問題的解決,最終要靠產業和市場本身的發展,調控政策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我們要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當然也不是任由市場自然發展,因為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周期比較長(建一幢住宅就需要兩年左右),企業有時不能根據市場信息及時調整投資,政府部門利用政策加以引導,或許能夠加快產業調整的進程。但這些政策,一定要以產業發
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最終目標是改善居住服務,而不是穩定住房價格。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應當為促進居住服務的改善,不能以減少居民改善居住質量的機會為代價。 總量和結構都可能作為中介目標。住房總量增加,房價會受到抑制,更多居民可以順利地獲得合意的居住服務。住房供應結構包括戶型結構、區域結構、產品結構,小戶型、郊區房、二手房、租房比例的提高,能夠有效地抑制房價,使不同收入群體獲得相應的居住服務。一般而言,總量先于結構,住房數量增加之后,其供應結構就會分化;沒有相應的數量,則難以形成豐富的結構,滿足不同層次的市場需求。在政府部門已經出臺的政策文件中,對住房供應結構特別關注,2005年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和七部委《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都重點提到“改善住房供應結構”,今年九部委《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更是將它放到了核心地位,可以說已經獲得了中介目標的地位。相比之下,總量就沒有受到相應的重視。重結構、輕總量,這是我們宏觀調控中的普遍傾向。但是,結構往往難以調控,因為對結構進行區分和監管的成本比較高。結構目標一般需要通過總量目標才能實現。 操作目標有兩種:需求和供給。目前的調控政策都以抑制需求為重點,對擴大供給卻不夠重視。這也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傾向,或許是因為習慣了短缺經濟和計劃經濟的環境,我們一直強調“需求側管理”,要求需求方忍受供給短缺。但現在已經不是短缺經濟時期,各產業的需求和供給都能比較快地增長,在這樣的情況下,只需要抑制那些短期波動性的需求,而對于那些長期性的需求,則應當加以鼓勵和引導,同時促進供給的快速增長。北京、深圳等城市對住房的需求是長期性的,在這些地區,抑制需求會打擊居民改善居住質量的意愿,擴大供給才是長期的解決之道。而且,從擴大供給和產業發展的角度看,也不應該抑制需求,因為需求減少,預期銷量和利潤下降,就不會有大量資本進入房地產業,那樣供給會在一段時間內減少,市場競爭也會變得緩和,不利于抑制房價上漲和居民獲得性價比更高的居住服務。因此,調控政策適當的操作目標應該是鼓勵、引導需求和擴大供給。 目前使用的政策工具有三類。一是制定交易規則,維持市場秩序,例如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二是政府參與市場交易,例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三是直接規定市場主體的行為,例如規定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要在70%以上,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對哪些客戶發放貸款,規定90平方米以上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直接規定經濟主體的行為,是為了實現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的目標,直接以結構作為目標,勢必要對企業的經營進行干預,規定它們提供哪些產品,不提供哪些產品。這是行政干預,看上去直接有效,但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而且難以實現,企業會找到規避的辦法,監管的難度和成本非常高。這種政策工具應該逐步取消。制定交易規則是政策的首選工具,但在目前情況下,房地產業急需大力發展,提高稅率使交易費用增加,并不是非常適當。一般而言,只有對那些需要抑制發展的產業和市場,比如污染比較嚴重的產業,政府才應當提高其交易費用;而對于其他產業,應當盡量減少交易費用。 對于成熟的產業,政府應該退出市場,不直接參與交易,但對于發展程度還比較低的房地產業,政府參與市場交易可以擴大供給,使產業基礎盡快建立起來。建造并規范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是目前應當積極使用的政策工具。這對總量和結構兩個中介目標的實現都有推動作用,政府參與建房,既能增加住房供應總量,也因為政府以建造價格較低的住房為主,能夠直接有效地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