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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宅商用應考慮立法治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10:00 華夏時報

  昨天,本報報道:北京市工商局已經發出通知,從19日起暫停為登記地址為民用住宅的企業辦照。不過,企業可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用途變更,只要經過審查符合條件,將現有的“住宅”變更為“商用”,就可予以辦理執照。

  對所有的居民而言,這是一個好消息。民宅是否能夠商用,是個爭執很久的老問題,但是有關部門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租用民宅辦公的新公司注冊一直暢通無阻,現在終于
被全面叫停。但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北京市工商局發出的通知僅僅是“暫停”,這意味著還可能有變化。第二,只要經過審查符合條件,將現有的“住宅”變更為“商用”,仍然可以拿到執照,這表示仍然存在變通的空間,而且具有某些權力尋租的空間。或許,永久停止民宅商用的政策需要進一步研討,但這應該是職能部門努力的方向,并以制度約束切斷權力尋租的可能通道。

  民宅商用,弊端多多。公司擾民首當其沖,即使公司人員素質再高,即使公司想盡力做到不擾民,但公司運作本身不可能全然避免這個問題。特別是一些生產性公司和發廊、音樂廳、洗衣房等門面,其吵鬧聲根本無法消除。其次,公司人員、車輛眾多,嘈雜的聲音、占用居民區車位以及帶來的小區安全隱患等問題,都損害了居民利益。再次,民宅商用的租金便宜,刺激了民宅炒作,增加民宅價格上漲因素,讓購房居住的人們額外付出成本。還有,從建設

宜居城市的角度講,民宅商用也是一個地道的負面因素。

  民宅商用在某種程度上為小成本運作的企業提供了空間,提高了經濟活力,拉高了一些GDP數字,但是,兩相比較,顯然是弊端遠遠大于益處。所以,叫停公司租用民宅不能只是權宜之計,而是應該具有某些長遠規劃,永久停止民宅商用,并逐步清理出已在住宅樓內安營扎寨的公司。如果放眼全國,這也是各個城市的普遍性問題。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國等地,商用公寓與居民小區是嚴格分開的,而且禁止民宅商用具有法律保障,但在我國尚沒有有效的法律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講,需要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治理民宅商用,使禁止在住宅樓內的經商行為有規可循,從而為居民營造安靜的空間,并減少社會沖突的可能,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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