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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結遠未完結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8日 18:20 經濟觀察報

  社會觀察

  孫立平   

  去年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事件之一就是對官煤勾結的整治。整治從年初開始,到年底,各地紛紛傳來官員撤資多少、退股多少的消息。一時間,給人們的印象是,對官煤勾結
的整治已經取得階段性的勝利。此后,筆者就一直在關注著這次整治的結果究竟如何。

  不久前,筆者又看到了兩個與此有關的消息。

  一是5月18日,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礦工被困井下(截至6月6日,仍沒有關于死亡人數的確切消息)。事故發生后,真相被礦方責任人一再瞞報,而地方政府官員也積極參與了事故的瞞報。據安監總局稱,種種跡象表明:“5·18”事故不僅存在惡意瞞報,同時事故背后還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進一步的消息是,包括左云縣縣長和分管煤炭的副縣長在內的一批官員開始受到審查和處分。但整個事件的內幕和背景,到現在為止仍然模糊不清。

  二是《經濟參考報》的一則報道說,煤礦老板對清理官股感到失望。該文引述一位個體煤老板的話說,“剛聽到國家開始清理糾正官員入股煤礦時,心想這次要徹底治一治煤礦的問題了?煽戳藥状涡侣労,我們也不再感興趣了!庇腥烁爬ㄕf,個體煤老板對官煤整治失望的原因主要有三:查官股能查到啥程度,他們“心里沒底”;“干股”和“權力股”猖獗,“黑口子”“黑后臺”沒人敢惹,“清理官股”的效果是合法礦井被整頓、改造得無法正常生產,而“黑口子”卻依然肆無忌憚;一些煤礦經營審批、許可證制度在違規煤老板的金錢作用下形同虛設。

  這兩則消息使得人們不得不對去年官煤治理的實際效果產生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就有一則有關山西治理官煤勾結的報道稱,山西省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然后是一連串有關撤股資金、人數的詳細數據等等。

  我認為,引起人們懷疑的應該不是那些可以作為成果的數字,我們可以相信這些數字都是真實的,有關部門治理官煤勾結的努力也是實實在在的。但令人懷疑的是,這些數字里幾乎完全沒有涉及作為官煤勾結更嚴重形式的干股。因為這些干股實際上既沒有真正的投資,也沒有協議,更不入賬目。可以說,這種干股是撤無可撤、退無可退,其隱蔽性似乎已經超出了現有體制的查處能力。過去人們形容一件事情的隱秘性常說: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這種官煤勾結中的干股則是天不知地不知,只有你知我知。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這種干股除非偶然自我敗露,否則很難被人們從外部發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撤資退股,所謂99%這樣精確得幾乎接近完滿的百分比,都要打上很大的折扣。

  從最近這半年媒體所披露的情況看,我們需要對官煤勾結這一現象形成一些新的認識。

  第一,官煤勾結遠比人們想象的要更為嚴重和復雜。盡管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人們對官煤勾結現象做了許多揭露,但最近披露的一些事實還是讓人們有新的發現。據《東方早報》報道,一位從業20多年的山西大同個體煤礦主說了這樣一段話,“一個煤礦有十多個部門可以管理,每個都是你的爺!礦長掙到的錢,能有4%放進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錯了!边@個4%是過去人們無論如何也想像不到的。也許這僅僅是一個特例,其中也許有一定程度的夸張,但大體還是能看出官員們在煤礦經營中的利益之大遠遠超出人們的想像。而從一些有關報道來看,官煤勾結遠非入股分紅或索要賄賂那樣簡單,他們利用權力“親自”參與到煤炭生產、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直接牟利。比如,河北某縣的大搖山鐵礦,一個副科級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僅在礦資中占了25%的干股,還利用權力逼著礦主讓他的親戚做了分管銷售的副礦長,雙方還簽訂協議,這個礦產的礦石只能賣到他親戚的收購點?梢哉f,官煤勾結所表明的是一種復雜的生態鏈。

  第二,應對甚至扭曲整治的對策已經形成。我在《“真假礦主”與治理基礎》(見本報06年1月9日44版)一文中曾寫道:“更加值得注意的,則是在整治中的利益重新洗牌,一些更有力量的利益群體取代原來的利益群體”。這在當時還主要是一種擔心,但現在看來已經基本是一個事實。前面提到的那位大同個體煤礦主就說,“我有一個年產20萬噸的礦井,證照齊全。因為受其他地區發生

礦難的牽連,2005年幾乎一直在停產整頓,加上正在搞采煤方法改革,平時也就偷偷摸摸出點煤。可在我這個礦后面,5個‘黑口子’干得比我還歡!边@次發生礦難的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一個存在種種隱患的需要整頓的煤礦,卻證照齊全。而在一些地方,整頓煤礦的結果是合法礦井被整頓、改造得無法正常生產,而有問題的煤礦甚至“黑口子”卻可以肆無忌憚;

  第三,整治在某種程度上呈現無奈之態。去年8月22日,國務院向全國發出要求所有參股煤礦的公職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在9月22日前必須撤資的“緊急通知”。這被人們稱之為“9.22大限”。但在大限到期之時,許多地方撤股者寥寥,于是不得不將最后通牒的期限一延再延。比如在煤炭大省河南,到去年9月30日止,只有1人主動“報名”,并從煤礦撤資退股。于是,只好把10月10日作為最后的期限。但到了今年的5月18日,即最后期限的半年之后,新華社卻發了一條這樣的消息:產煤大省河南繼續加大力度查處煤礦生產經營中的權錢交易——今年7月1日前,凡沒有從投資入股煤礦中全部撤出股份和資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將一律先就地免職,再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這種情況決非僅僅是發生在河南。

  第四,關鍵是要使官煤勾結進入可治理狀態。近兩年,在我們的社會中有一個新現象,即疾言厲色式的治理方式,已經越來越失去效力。

房地產調控如此,官煤勾結的整治也是如此。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有人將這種現象的發生歸之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繼續沿用行政的調控或治理手段,這當然有一定道理,但同時要看到,即使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有些問題的行政調控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是如此。

  問題的關鍵是,這些疾言厲色的治理和調控手段已經越來越失去效力。在這次對官煤勾結的治理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限”、“最后通牒”、“嚴查”、斬斷利益鏈、嚴懲不貸等這樣的“狠詞兒”不斷使用,每一個似乎都相當嚴厲,但仔細想一下,幾乎很少有哪一個具有真正的可行性。最后通牒的期限到了,對干股有辦法嗎?沒有。嚴查嚴懲都要建立在“可查”的基礎上,既然許多事情已經處于查無可查的狀態,嚴查嚴懲還能有什么威懾力?斬斷利益鏈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利益鏈在哪里、誰在利益鏈中都無法搞清楚,斬斷又從何談起?

  因此,問題又回到我最近一直強調的一個概念:使事情進入可治理狀態。而使官煤進入可治理狀態的根本問題,是健全與此有關的一系列基礎制度,而第一位的,是解決如何有據可查的問題。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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