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壟斷質疑 跛足反壟斷法推遲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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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8日 09:48 財經時報 | |||||||||
徐濤 6月1日開始,中國數家銀行同時宣布收取“跨行查詢費”。在多次受到“壟斷”質疑之后,銀聯負責人說:中國還沒有《反壟斷法》,憑什么說銀聯壟斷? 當即有網友評論:等《反壟斷法》出來,第一個告的就是你。
這位網友的愿望不得不推后實現。 6月10日,《財經時報》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獲知,《反壟斷法》月底審議的計劃可能改變。參與《反壟斷法》起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杰民,對這一消息也大吃一驚。因為三天前,《反壟斷法(草案)》剛經國務院原則通過,理應按照今年的立法計劃,于6月下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進行審議。 實際上,即使《反壟斷法》如期出臺,也未必能夠為諸如“跨行查詢費”的事件提供法律依據。因為,行政壟斷僅在總則部分提到了一句,其余專章部分已全都被刪除。 “刪除前后效果差別會非常大,沒有具體的條文,很多情況說不明白。”而行政壟斷恰恰是中國市場經濟中壟斷的最主要形式。“這會讓這部法律的正當性受到質疑。” “一般老百姓關心的電信、交通等問題,其實并不是《反壟斷法》主要考慮的。它要考慮如何制止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培育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盛杰民說。 但是對于誰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并進行處理,《反壟斷法》草案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由于專業化程度高,對壟斷進行認定和處理,需要專門的反壟斷機關。國外成熟的反壟斷法中,都會授予反壟斷機關以充足的行政權,另外還會授予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但是,草案中的反壟斷委員會卻沒有實質性的權力;反壟斷執行委員會也沒有明確其組織體系,更不用提具體的行政裁決權。 這讓人擔心,《反壟斷法》出來之后會不會被邊緣化。雖然大家普遍認為《反壟斷法》出臺越早越好,但是在立法條件沒有很成熟的條件下,即使出臺,它的作用也不是很大。 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成為《反壟斷法》的前車之鑒——實施之后反被虛置。 比如,《反壟斷法》的執法很可能會像《反不正當競爭法》那樣,涉及到多個執行機關。想管的沒權,有權的不管。 不同的是,《反壟斷法》被譽為經濟領域的憲法,一旦邊緣化,產生的影響會更大。 中國企業兼并重組研究中心副主任張秋生,顯然對這部法律并不樂觀:“《反壟斷法》出不來。現在還缺乏解決的智慧”。 他并沒有說明需要怎樣的“解決的智慧”。 在《反壟斷法》沒有出臺之前,反壟斷的各項職能由多個部門負責:發改委依據《價格法》對價格壟斷行為的規制;工商總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商務部依據《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制;國資委對國有企業合并與兼并進行直接管理。除此之外,各個產業管理部門如電監會、鐵道部、郵政總局等,也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管理的行業進行約束。 所以至少這種“智慧”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如何對權力進行整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