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案要案的制度根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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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7日 04:08 21世紀經濟報道 | |||||||||
特約評論員 劉煜輝 隨著交行2億元的重大挪用銀行資金案的曝光,金融大案要案再一次刺激著世人的神經。從今年年初的中行雙鴨山支行案,到中行沈丘縣支行的1.46億元承兌匯票案件,與此同時,深發展、浦發、交行等也紛紛在上半年曝出了上億元的大案要案。到目前為止,上半年國內商業銀行大案的涉案總額已經高達數十億元。
隨著銀行改革帶來的透明性的增加,披露出來的案件自然會越來越多。但從一個更寬泛的視角看,銀行違規似乎已成了一種經濟常態。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年度工作統計數據表明,2003~2005年間銀監會系統通過現場檢查,查出金融機構違規金額分別是4072億、5840億、7671億元人民幣,而一般現場檢查屬于抽樣調查,覆蓋率僅占違規檢查的1/3強。有學者粗略估算,中國銀行機構年度違規金額高達2.6萬億元。如果再寬口徑地加上“民間借貸”、“地下金融”等,保守估算,銀行類違規金額應突破4萬億人民幣。 坦率地說,金融要案大案頻發,是對金融資源的行政化控制所導致的銀行法人治理扭曲的體制性問題。 國有銀行體系面對的是“公有金融產權結構”,從法律角度來講,國有銀行的財產權是明晰的,無論是物權還是債權,其法律歸屬即國家,但有效產權上講卻是不明晰。名義上使用權、收益權和讓度權都屬于國家,但作為一個抽象的主體,國家必須通過其代理主體的政府來實現其產權要求。而政府對國有銀行行使產權對應的相關權利時,又必須通過國有銀行各級分支機構來實現。 因此,注定了中國銀行制度對這塊公有金融產權的結構安排,表現為“兩個層次的行政分解”,即縱向分解和橫向分解。所謂縱向分解實際上是國家在各銀行的派出性分設,銀行按照部、局、處、科,股等與政府官員相對應的級別來設立總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辦事處、儲蓄所。銀行經理人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也就等同于政府官員,其目標函數和作為就與銀行家有著天壤之別。所以中國的銀行不可避免形成一套“行長經濟”模式,也漸漸演化出了“領導所說就是規則”的潛規則,審貸會、財委會、研究人事會等作用還不夠強大。 而橫向分解就是分行、中心支行、支行按照省、市(地區)、縣的行政區劃設立,經縱向分解的金融產權被納入地區行政分權構架。國家是金融產權的所有者,代表國家的政府在一個金字塔式的行政系統下管理銀行,監控、組織銀行的制度創新。而下級有利用上級授權去謀取自身利益的可能。這種行政隸屬和對上級領導的“縱向依賴”,使得銀行自身并不是明確的產權主體,“剩余索取權”也就因此失去監督意義,企業的產權結構失去了有效的制衡機制。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所掌控的巨大資源就可能會異化為金融腐敗的土壤。 不可否認,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通過政府注資、股份制改造、外資戰略投資人的引入、海外上市,法人治理在若干制度環節和技術環節正在發生著變化。一是中央匯金公司以及其他代表中央政府的部門(財政部、社保理事會)的股權介入,初步形成了國有股權多元化結構,所有者模糊問題開始逐步清晰。各政府部門之間也形成一定制衡;二是外資股權的介入,使得剩余索取動力有可能轉變為推動經營層激勵和管理技術變革的動力;三是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后,增加了外部約束(至少信息披露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約束),董事會逐步會成為股東權利的集合點,也就有可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決策機構。 但是,商業活動與行政力量依然無法嚴格區分。從近幾年的金融大案要案看,必須將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完全轉變為適應市場需求的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這才是治理金融腐敗的治本之道。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