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豈能對銀行發號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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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6日 10:03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 |||||||||
這是一條荒謬得令人驚訝的消息———據《長沙晚報》6月14日報道,6月13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就銀行如何幫助儲戶防范“兩搶一盜”進行了專門部署。明確要求銀行要加大門前巡邏保衛的范圍,還要根據儲戶的需要,派專人對從銀行巨額取現金的儲戶進行護送。同時強調,對“整改”不力的銀行或單位將依法嚴處,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為打擊“兩搶一盜”,長沙警方可謂費盡苦心,想盡了辦法,用絕了手段。若想徹底殲滅“兩搶一盜”,自然需要銀行等單位乃至市民的協同作戰,這一點我支持。確實,銀行不能畫地為牢,只管營業廳內部那幾十平方米。可說到底,銀行畢竟不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鏢局,嚴格意義上說,儲戶走出營業廳外的所有不測,均與其無關———那是人民警察的職責。現在警察要求銀行專門護送大額儲戶,豈不是讓銀行越俎代庖,頂替自己的天職?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可是,你查一查,《銀行法》里有相關內容嗎?進一步追問,警方今天要求銀行專門護送,是不是明天還得要求儲戶自雇保鏢?而如果真是那樣,還要警察來干嘛呀! 這則新聞,使我想起了近期福建安溪縣警方叫停所有銀行柜員機來防范短信詐騙的“怪招”。此招被人斥為警方的“懶政”,其實那何止是“懶政”,更是“濫政”!凸顯了某些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的粗糙和驕狂!同理,長沙警方又有什么權力要求銀行必須護送巨額儲戶,且還要對“整改”不力的依法嚴處?你依的什么法?我只知道《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明確指出警察應“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如果說依法嚴處,我看首先要嚴處的就是警方的濫施權力和轉嫁責任。(高立學)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