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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經濟適用房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18:03 珠江晚報

  一個擁有40%綠化面積的小區,有112個地下停車位,8幢6層高的住宅樓,樓高18米,最大樓間距27米,338套住房里,最小的93平方米,大的是150平方米的復式。在鄭州市房管局的檔案里,這個小區的登記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均價每平方米1580元。記者在調查中卻發現,這些房屋中有126套被鄭州市直某機關“團購”,另有130多套被一家外地企業異地認購,而這些購房者中,又有人將房子加價10萬元倒賣給“中低收入家庭”。(見今日《珠江晚報》)

  我想,政府既然把這個小區定性為“經濟適用房”,那就代表著政府向人民做出了一項承諾——凡是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參加搖號選房。如今可好,

開發商干脆就不設“售樓處”,且私自更改房屋性質,建設112個地下停車位和150平方米的復式住宅,這說明開發商一開始就沒打算把這些所謂的經濟適用房銷售給普通購房者。這一點,我等普通百姓不清楚,難道審批機關、監督部門也不知道嗎?政府機關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難道就審核不出來嗎?

  更讓我們無法接受的是,許多符合條件的鄭州市民尚且買不到經濟適用房,異地的企業就能在鄭州的一個經濟適用房樓盤一舉團購130多套!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這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秘密;我只知道,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應對購買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2005年頒布實施的《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購買家庭的戶籍和上市交易年限“必須滿3年才能購買”“取得權屬5年方可交易”。在這種大背景下,政府機關還能夠團購經濟適用房,異地企業還能遙控團購鄭州的經濟適用房,炒房者還能夠加價10萬炒賣經濟適用房,那么,出現這種尷尬現象僅僅是地產商違規銷售的責任嗎?經濟適用房的主管部門、審批部門、監管部門難道就可以逃脫失察、瀆職之責嗎?

  劉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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