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鐵老大是否承擔無過錯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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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10:37 法制早報 | |||||||||
趙榮賢 本報記者 史勤華 間歇性精神病人闖入無人監管的火車站,遭高壓電擊,該站想用 300 元了事 生命在痛苦中煎熬
近半年了,賀躍德整日拉著幼小的女兒行乞苦訴,妻子的尸體還在醫院扣押著,鄭州鐵路局對此沒有任何說法。 2006 年大年初三,河南省臨穎縣皇帝廟鄉賀坡村村民賀耀德一家正忙著迎送賓客,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妻子尹文霞病癥發作,獨自出走, 被臨穎縣火車站架設的 38 萬伏高壓電擊傷 , 生命垂危。 尹文霞被火車站工作人員送進了臨穎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由于醫院醫療設備,技術條件及醫療水平都十分有限,只能做一些緊急的處理措施。她被燒傷面積占全身百分之五十以上,從前胸到下肢全被電燒焦了。醫院的主治醫師建議抓緊時間轉院治療。 賀耀德兩次去求火車站領導,領導明確而堅定地說:“如果你們轉院,我們將不付一分錢的費用,不轉院我們還可以考慮給予解決!” 到 2006 年 3 月 1 日 ,在臨穎縣人民醫院躺了一個月之久的尹文霞,終因失去最佳的治療走向死亡。 妻子死亡后,臨穎縣人民醫院找賀耀德追要費用。他再次找火車站的領導,得到的答復是: “ 這件事已經報到鄭州鐵路局,上邊領導已研究決定,我們不負任何責任,不能支付一分錢費用。不過出于同情,只能以救濟的名義給你解決人民幣 300 元整。 ” 援助律師的說法 河南金通源律師事務所在接到求助電話后,伸出了援助之手。援助律師寧明義認為,火車站對尹文霞的死亡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理由如下: 一、在尹文霞觸電受傷和不治死亡的過程中,火車站具有過錯。 首先,火車站存在管理瑕疵,該管理瑕疵和尹文霞的觸電具有因果關系。其次,尹文霞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火車站違反自己先行行為所引發的義務,不予積極配合治療,是導致尹文霞不治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本案屬于特殊侵權案,臨穎縣火車站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 123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火車站即使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本案不具有免責情形和減輕責任情形,火車站應當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前不久,記者聯系了臨穎縣火車站主管此事故處理的任站長。任站長說:“我們無任何權力,一切決定都是上級作出的。”隨后,記者赴鄭州鐵路局采訪,也始終沒有一個說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