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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時代的反壟斷立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0日 13:07 中國經營報

  作者: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光遠 來源:中國經營報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使這部醞釀時間長達十數年的法律終于走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

  反壟斷法歷來被視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由于企業并購容易產生或加強市場支
配力量,從而排除或限制競爭,因此,世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都對企業之間的合并行為,特別是橫向合并行為加以規制,避免市場結構的過度集中和形成壟斷,從而破壞經濟民主,妨礙有效競爭。

  從20世紀中期以來,國際反壟斷立法的思潮和實踐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反壟斷立法已經從過去單純的“結構主義”轉向了“行為主義”。結構主義反壟斷法主要針對的是市場結構,重點是對行業集中狀態進行規制,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即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而行為主義反壟斷法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行為,重點是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對于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反壟斷法并不禁止。美國率先對壟斷的控制方式逐漸從嚴格的結構主義模式轉向溫和的行為主義模式。歐洲各國的反壟斷法目前都普遍采用行為主義壟斷控制模式,從而形成了一些巨型的跨國公司和超巨型的并購行為。

  國際投行巨頭都將2006年稱為“中國的并購之年”,《公司法》、《證券法》正式實施,中央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反壟斷法(草案)》進入了立法的快車道,這一切的一切都預示著一場大規模的并購狂潮將在中國上演。

  就我國的企業并購的情勢來看,我國企業普遍存在規模偏小的情況,因此企業通過并購的方式實現大公司的戰略是必要的。但是,這種戰略不應當與反壟斷法的制定與實施發生矛盾。根據歐共體、德國、美國以及其他許多國家控制企業合并的經驗,反壟斷法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并,它與支持中小企業的聯合,擴大企業的平均規模和實現規模經濟的政策沒有沖突。因此,中國《反壟斷法(草案)》借鑒國際在規制企業并購方面的立法經驗,在并購控制上采用行為主義和結構主義有機結合,并以行為主義壟斷控制為主的模式。將有關并購交易的申報標準提高,由此前的50億元翻倍升至100億元。并擬成立專門的審查機構,對企業的并購行為進行審查,這是順應國際潮流的明智之舉。下一步,要加快審議并出臺《反壟斷法》,制定中國的《企業并購指南》,成立反壟斷的專門機構,保障一個自由的、有效、民族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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