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不辦事就可以作正面典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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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4日 17:11 法制晚報 | |||||||||
據報道,6月1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書記楊楓(副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在法庭上,被告律師說,楊楓受賄后沒有積極去實施,更沒有去實現,他的受賄沒有侵害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沒有損害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觀惡劣程度不應構成“受賄罪”,相反,楊楓的案件應當作“正面典型”宣傳。 作為一名法律人士,看了楊楓辯護律師的“高論”,在震驚的同時,也感到十分不
依據刑法上規定的受賄罪構成理論,受賄罪對社會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即刑法上所講的犯罪客體),一是侵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二是損害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廉潔性。而且事實上,受賄罪所侵犯的兩個客體是相互聯系,密切相關的。作 為國家官員收受他人賄賂,除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廉潔性外,這本身就破壞了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違反了國家對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真不知道楊楓的辯護律師是如何理解刑法有關理論的,何以得出官員受賄不辦事就可以作“正面典型”的結論?(作者:李克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