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評論 > 正文
 

受賄不辦事就可以作正面典型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4日 17:11 法制晚報

  據報道,6月1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書記楊楓(副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在法庭上,被告律師說,楊楓受賄后沒有積極去實施,更沒有去實現,他的受賄沒有侵害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沒有損害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觀惡劣程度不應構成“受賄罪”,相反,楊楓的案件應當作“正面典型”宣傳。

  作為一名法律人士,看了楊楓辯護律師的“高論”,在震驚的同時,也感到十分不
解。如果他不是故意詭辯和狡辯,那恐怕就是信口開河,對法律知識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尤其不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依據刑法上規定的受賄罪構成理論,受賄罪對社會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即刑法上所講的犯罪客體),一是侵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二是損害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廉潔性。而且事實上,受賄罪所侵犯的兩個客體是相互聯系,密切相關的。作 為國家官員收受他人賄賂,除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廉潔性外,這本身就破壞了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違反了國家對

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真不知道楊楓的辯護律師是如何理解刑法有關理論的,何以得出官員受賄不辦事就可以作“正面典型”的結論?(作者:李克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