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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應增加稅收規范收益權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3日 01:39 21世紀經濟報道

  特約評論員 李軍杰

  地方政府投資行為是全國性投資過熱的一個主要動力源。解決這種過熱的思路應是,把容易被濫用的資源(例如土地)從地方手中拿走,交由市場配置,地方政府只獲得規范收益(例如稅收)。為此必須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徹底杜絕地方政府利用對土地的壟斷性經營權以地生財。

  在此基礎上,探索征收以市場價值為基礎的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財政的一個穩定來源。可以考慮,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土地買賣,而是作為第三者負責制定和維持土地交易規則,由被征地農民代表和開發商直接談判和交易,地方政府依法課稅。創立土地財產稅,讓地方政府真正從土地的交易和級差收益的上漲中獲得長期而有保障的稅收。可考慮把現行的各種土地稅費合并為三個稅種:土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稅和土地交易稅,并將與土地財產相關的稅費由多個部門征收,改為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為保證地方政府可獲得有保障的稅源,建議土地財產稅全部留給地方。

  其次,需要進行財稅體制改革,考慮把增值稅全部化為中央稅,使地方政府與投資上項目脫離直接的利益關系。目前我們可以考慮: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社會保障稅、關稅和

證券交易稅等涉及國民經濟穩定、統一市場運行、調節收入分配以及流動性較強的稅種;省級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環保稅等涉及社會結構調整和環境改善方面的稅種;市縣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動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教育稅和
契稅
等流動性較低、信息要求較細、適宜由基層掌握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
和資源稅等成長性稅種和保護性稅種可作為各級政府的共享收入。通過稅制改革使地方政府更加關心轄區全面的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而不是單純的經濟增長。

  并且,還要在徹底清查和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歷史遺留債務的基礎上,考慮建立地方政府公債制度,使地方政府舉債公開化、程序合法化、規模科學化。《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舉債;《擔保法》規定,除國家規定的需地方政府、財政擔保的向外借款外,地方財政(政府)不能向國內外任何提供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擔保。但在實踐中,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比比皆是,一季度又出現了1萬億以上的地方政府或有債務,這些債務都是由地方財政做擔保的,地方政府承擔最終還款責任。而且,目前由于沒有法定的發債程序,還款期限是15年,一屆政府任期5年,可能會造成大量的地方債務事實上沒有真正的債務人。

  因此,需要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公債制度。也必須掌握好一個原則,即債務規模應該由上級政府審批而不是由本級政府決定,最終確定發債規模的依據是本級財政的償債能力(可在地方預算中列支償債基金)。當然,考慮到中西部地區之間的財力差別,中央財政可以進行適當平衡。

  最后,還需把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聽證制度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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