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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的主人是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30日 05:53 第一財經日報

  石玉 黃瀚

  今年初,筆者來到豫西山區的澠池縣,這個縣以仰韶文化著稱。縣城有寬闊的馬路,有十幾層高的賓館,建設銀行的分行甚至可以蓋10層。支撐這些的是它地下的礦藏:鋁、煤、鐵等。

  一個偶然機會,我結識了澠池縣段村鄉一個重晶石礦的礦主老戴。“我們整個鄉20多個重晶石礦,只有我在1998年辦了開采證。”他的坦率讓人驚訝。“出礦區就只有一條路,鄉政府在路上設卡,一車(載重大概為10噸)收80元。有證沒證不管,反正只要是拉礦石的車就收費。”

  老戴說,縣礦管局的人每年會來一次,找幾個無證的礦井,把采礦設備里的主要零件拆走,然后,等著這些礦主們去送罰款,收完罰款,事畢,這些零件又悄悄地回到了礦主們的手中。

  “這很不公平,”老戴抱怨說,“就因為我的礦有證,不但給鄉里交買路錢,還得給國家交稅!”老戴說。老戴頗為自己的“有證”而委屈。我們不得不反思這些令人驚訝的現象,這些礦到底誰說了算?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得看誰是礦井的主人。

  我試圖在現實的邏輯中推演出“合理”的主人:《憲法》規定礦產屬于全民所有——也就是誰都有部分的支配權,而誰也無法獨斷其事,段村鄉的礦井主人到底是誰?

  我們所謂的“市場經濟”處在一個巨大的悖論中:資本要素的非市場化。也就是說,我們不知道這個東西,比如現實中的礦產、比如現實中的土地,它到底是誰的?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更麻煩:它怎么定價?又如何流通?

  礦藏是全民所有,這是常識,但縣里要給老師發工資,要給局長們買車,要在縣城里建大廣場,哪樣不需要錢呢?這個全民自然不是全體人民,而是某一級政府。

  小礦主挖出來,只要縣里能收到錢,甚至,只是能給鄉鎮帶來財源,完全就可以大行其道。所謂“全民所有”的礦藏,就在一次次對小礦窯的掃蕩中,把礦山挖得千瘡百孔。礦主們也很清楚,腳下的礦藏,并不屬于他,挖出來的礦石換來的現金就變成了他的。

  那子孫呢?(作者為本報駐河南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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