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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業賄賂須完善經濟憲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14:57 法制日報

  趙立新

  當前,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全國正在進行商業賄賂的專項治理,要使這一工作走向全面、持久和深入,首要的一點便是相關法律的配套。其中除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外,我們不應忽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頒布并開始實施,至今已近13年了。該法頒布之初,新聞媒體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介紹,被譽為“經濟憲法”,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所設立的“公平交易局”即是在該法實施后直接催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些內容具有不少獨創性和前瞻性,其中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即是其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明確界定了“回扣”和“折扣、傭金”的區別,規定“入賬”和“明示”的折扣、傭金是正當的商業行為,而“不入賬”和“暗中給付”的回扣是商業賄賂行為。上述定義十分準確地點明了“回扣”及“折扣、傭金”的本質和法律特征,既簡單明了又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十余年之后,以各種名目大行其道的所謂“回扣”等商業賄賂方式仍未脫離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法律范疇,商品交易中的合法與非法、允許與禁止的各類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著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可以說,從立法角度上講,治理商業賄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當然,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并非十全十美,如有關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與刑法的相關條款的銜接上還需完善,部分法律責任的設定上也有欠缺和不合理之處,建議在條件成熟時全國人大可適時對法律予以修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可以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頒布相關的實施細則,從而使這部法律能夠進一步臻于完善,在懲治商業賄賂、維護公平交易方面更有作為,真正發揮出“經濟憲法”的作用。

  作者單位:吉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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