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名實相符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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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7日 15:49 經濟觀察報 | |||||||||
本報首席評論員 孟雷 對于近期公安部門公布的“2005年,全國共有1680個縣、市、區實現了命案全破,全部8類命案破案率達89.6%。我國偵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超過了英國(87%)、法國(81%)、加拿大(78%)、美國(63%)等國家的命案破案率”,我們在上一期的社論中已經就此進行了分析,得出只有尊重“保護嫌疑人權利的四原則——審判定罪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
同時我們認為,僅僅在法理上尊重這些原則仍然是不夠的,因為尚缺乏能夠保證它們真正得到尊重的一些司法制度。比如,律師在場制度、錄音錄像制度、保釋制度等等。因為,對原則的尊重必須要靠一定的制度來保障,以使這些原則被明顯處于強勢地位的執法機關遵守,使原則沒有被破壞的機會。 但是,比起原則起碼能比較順利的成為口頭常識的情況來說,建立保障原則的制度顯然要難上很多。 對于“錄音錄像制度”,我們注意到在公安部門的說明中稱,“越來越多的地方公安機關對命案嫌疑人的審訊實行了全程錄音錄像,特別是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按照這個說明來看,此項措施能否全面的施行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想讓這個措施成為一項司法制度更顯然還需要時間。另外的關鍵,我們認為在于這個制度需要明確的《刑事訴訟法》 內的立法保障,比如在什么情況下錄、怎樣保證它的完整性、如何保存、怎樣提供查證,把這些明確才是更重要的。否則,難以指望這個制度不成為公安機關的“內部參考”,這就起不到既保護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訊逼供,又完善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證據可靠性、完整性的作用——“殺人犯”當庭翻供,指曾受刑訊逼供的案例在所多見。 對于“律師在場制度”,一般的情況下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律師如今仍然不能介入,這顯然并不利于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因為足夠多的錯案表明,不僅嫌疑人權利受損的發端在于偵查階段,而且各種損害的定局也往往集中于偵查階段,比如身體及精神的傷害、非法證據如口供的取得。在案件進入起訴、送審階段,已離“辦成鐵案”不遠,這時候律師介入所能起的作用已打了折扣。 但是,有調查表明,在公安機關內部,對將來可能的“律師在場”制度,反對者居多,比反對偵訊過程“錄音錄像制度”的還要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的“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旨在為我國偵查訊問方式改革提供實證依據,在北京市海淀區、河南省焦作市、甘肅省白銀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開。在實驗數據中,高達65.1%的嫌疑人把律師在場作為首選,因為“律師在場要比單純錄音、錄像強得多,除了見證作用以外,律師還能提供法律咨詢”。與犯罪嫌疑人的選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三地偵查人員對“律師在場”并不歡迎,參與問卷調查的56名偵查人員中,只有6人選擇了同意律師在場。雖然刑偵人員對此有意見,但顯然,律師在場對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來說都有好處——北京地區選擇采用這種方式訊問的案件中,嫌疑人沒有翻供的。 關于“保釋制度”的問題,我們在行使這一法律制度的時候,與它的法理本意基本不同。我們可見的只有“保外就醫”和上期提及的宋德文放出來時拿到的“取保候審”,而沒有一般意義上的保釋。一般意義上的保釋早已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常態,不予保釋則是需要很慎重的非常態。特別對于宋德文這樣沒有足夠犯罪證據的嫌疑人來說,予以保釋是正常的,這并不耽誤繼續偵查。而且審了一次就此癱了,故而失去可能的暴力犯罪能力,這種情況是不該再關著了,何況是一關八年。 很明顯,只有高質量的辦案,不出錯案,才是“命案必破、命案全破”這些高指標的成立前提。但是,這必然有賴于通過如上的這些原則和制度來保障,通過增強相對人的權利保障能力來實現。雖然建立這些原則特別是這些制度仍然很難,這既有傳統思想的原因,比如認為執法部門直至執法者個體的天然正義與公正;又有現實的破案壓力,比如政法大學試驗所反映的,就這些新辦法的可能推行對破案考核的影響,偵查人員有顧慮。但是,在更大的司法公正的范疇內,我們必須認識到,相對人的能力增強了,畢竟對執法者的職責來說也是好事——只有不怕律師在場“干擾”辦案,不怕在攝像頭錄音機下規范辦案,沒有足夠證據不能隨意羈押——只有這樣,案子才能辦得更仔細、更謹慎些,破案率才更能靠得住,公眾也才會更有安全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