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房價成本合理且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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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6日 07:10 每日經濟新聞 | |||||||||
章劍鋒 繼在南京指責公開房價成本違反《公司法》后,北京師范大學一學者本周又發表文章稱,公開房價成本既違反法律又違反規律。顯然,這位學者的辯護無疑又是一條道走到黑———繼續犯常識性錯誤。
他說,《物價法》中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規定,一般理解不包括商品房,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對商品房的價格也都不加限制。如果將商品房理解為必須接受政府定價指導或者管理的商品,這將是世界級的笑話。 商品房包不包括在政府定價或指導價范疇?《物價法》寫得明明白白,肯定是包括在內的。有史以來,作為最必要的一類生產要素,房屋是人類生產、存在、需要以及發展行為的原動力。在當前,由于房地產市場供給結構畸變一直沒有得到矯正,商品房本末倒置地充任著主要供應種類的角色,保障住房又遲遲得不到健全和深化,民眾別無選擇只能就范,這種供需關系之緊密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商品房占有了人類最為稀缺的資源———土地,少一畝土地多一幢商品房,就意味著資源會被不均衡地擠占。且這種擠占又以利益多輸”的狀況出現———因為重復壟斷,土地成了部分地方和開發商牟利的工具,合理、集約、有效使用土地政策成為一句空話,國家利益首先輸了。本來土地可以被轉變成一種可持續的發展資源,但是因為商品房的擠占,原本就底子薄弱的資源不得不進一步遭遇瓶頸,更有利的使用不復存在,經濟發展又敗下陣來,由此,一系列發展鏈條將不得不受到影響。至于民眾,當然也是一大輸家,資源被操控,生存壓力不斷加大,由此對社會的穩定形成嚴峻考驗。如此一來,商品房價理應被嚴格管制。 至于這位學者提出,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對商品房的價格也都不加限制,中國若不照此辦理,就會鬧笑話。這里筆者需要提請注意,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這一點必須搞明白。 除以上兩點,這位學者還搬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依據。他說,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等有關情況。但從法規明確列支的項目來看,商品的成本并沒有作為必須告示的項目。 的確,從法律條文來看,價格成本并未出現其中。但不要忽略,條文最后一句表述里有個“等”字,在市場價格行為過程中,這個“等”字差不多涵蓋了消費者所有符合理法的訴求,怎么能說沒包含價格成本呢? 且不說《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留有余地,縱觀12年前中國有關房地產價格監管的條法規定,早就明確了對房地產交易價格及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994年12月,國家出臺的《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拆遷補償房屋價格及房產交易市場的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既便是屬于市場調節的交易價格,政府也可以依據商品房基準價格、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或市場參考價進行間接調控和引導,必要時可進行限價。 重要的是,各級政府在做好交易價格監測工作時,還要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析、匯總、定期制定公布市場參考價格。這里的市場參考價,其實與公開房價成本是一回事。 需要提及,2001年,國家計委為維護價格規章的統一與規范性,清理了1980年以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價格規章341件,有166件被保留,其中就有《房屋交易價格管理辦法》。從中可見房屋交易價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見商品房交易價格早已赫然列在政府定價范疇,《物價法》不過是對之進一步的鞏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