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經濟犯罪要多管齊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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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5日 03:05 中華工商時報 | |||||||||
近些年來,金融、商貿、財稅、證券等領域的經濟犯罪大案要案頻繁發生,涉案金額巨大,成為了國家經濟安全最直接的危害因素。根據公安部的統計,僅在2005年,全國就破獲經濟犯罪案件6萬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萬余名,挽回直接的經濟損失143億元。與此同時,一些經濟嫌犯攜大量資金外逃的重特大經濟案件也時有發生。公安部透露,近年來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而這些年來,我國從境外陸續緝捕到的犯罪嫌疑人已達320人,涉案直接金額將近700多億元人民幣。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調整,誘發經濟犯罪的因素還會增多,如何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經濟犯罪嫌犯,已經成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 實際上,近些年來,我國在打擊外逃經濟嫌犯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從1994年我國和泰國簽訂了第一個引渡條約以來,和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已經達到了40多個。2003年,我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這一公約確立了通過促進國際合作,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宗旨,為各國開展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這個公約的生效將會對我國追捕那些跨國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已經被引渡回來的余振東就是典型案例。而即將被引渡回來的賴昌星,更是為那些外逃的經濟嫌犯和預謀外逃的經濟嫌犯敲響了警鐘。 我們必須認識到,打擊外逃的經濟嫌犯,加強國際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但是,在加強國際合作的同時,我們還必須在國內制度建設方面作進一步的完善。除了相關的司法制度改革要進一步加快和完善之外,我們還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和輿論監督的力度。預防經濟犯罪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形成完整的鏈條,形成合力,這需要制度來作保證。而監督也必須是陽光下的監督,是公開的、為大多數人所知的。否則,會出現監督不力甚至“監督腐敗”。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方面已經注意到了這一層面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大查處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密切公安機關與審計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和審計機關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打擊經濟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原有案件移送制度、協作配合機制的基礎上,公安部與審計署共同研究制定并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對建立公安部和審計署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及其辦事機構的主要任務、公安部派駐聯絡員的主要職責、規范案件移送受理行為、加強日常辦案協助配合等方面工作做出了進一步規范和要求。這兩個部門間的強強聯手,肯定會對打擊經濟犯罪產生強大的效力。 有人曾經做過一個非常形象的比喻,將經濟嫌犯外逃后再引渡回來比喻為“亡羊補牢”,把貪官堵在國內就地解決稱為“甕中捉鱉”。從打擊經濟犯罪的成本支出和威懾力來看,顯然是“亡羊補牢”遠不如“甕中捉鱉”更可靠、更有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