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治理模式的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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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2日 15:43 《中國改革》雜志 | |||||||||
文/步延勝 徐建中 在一個物業小區中,各種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構成了社區治理的結構,在這一結構中,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企業之間的關系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從理論上講,這三者的關系不應該存在什么嚴重問題,因為居委會處理的是居民區的公共事務,物業企業提供的是市場化的服務,業委會則是業主維護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組織。但各地的情況表
居委會與業委會關系 從法律上講,居委會和業委會都有各自的職責范圍,居委會代表社區全體居民的公共利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受業主大會委托代表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但是從現實中看,兩者職責是有交叉的。既然兩者職責范圍有交叉重復的地方,那么就有一個協作分工的問題,要不然就會引起矛盾沖突。《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居委會來監督、指導業委會的規定,受到了很多學者的質疑。有學者認為,因為居委會與業委會的區別在于,一個沒有財產,不是財產權利主體;一個有財產,是財產權利主體。因此,如果讓居委會來管業委會是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利。我們認為,理清居委會和業委會二者關系的根本應該是依據“誰付費,誰負責”的原則,居民委員會是一個對上負責、高度行政化的組織。而業主委員會是依靠業主自己的資源和自己的選擇運行的,是業主自己為自己買單。因此,業委會和居委會未來的發展趨勢只有兩種:一種是業主為居委會買單,使居委會和業委會一樣成為真正的自治組織,在具體形式上可以是聯合辦公也可以是互相兼并;一種是政府繼續為居委會買單,保持居委會行政系統分支的地位,以完成自上而下的指令性任務。但前提是,居委會必須明確的從物業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功能覆蓋范圍退出,而轉變為一個行政工作點。 業委會與物業企業關系 物業管理是一種新型的服務性行業,它的職能用兩句話概括起來,就是“對業主提供服務,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物業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是被委托方和委托方的關系,是合同雙方的主體。物業企業,一是對業主提供有償的各項生活服務,二是對業主的物業(房屋、附屬物、設備、場地、環衛、綠化、道路等等)進行有償的專業化管理,而這種管理的實質也是服務——物業管理服務。物業企業不是物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是管理業主的部門,它的管理職能是通過執行委托管理合同來體現的。因此,小區管理的重大事宜,如規章制度、服務項目等,應該是由業主大會或其常設機構——業主委員會作出決策,然后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托物業企業去執行、實施。例如,制止違規違制行為,制止私搭亂建、亂停私放車輛、損壞公共設施、影響治安等等的行為,物業企業應加以制止、糾正。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業主應有明確授權。 但現有一些小區出現了相反的現象,即由物業企業(或按開發商意志)作出決定,要求業主執行。這就把主、雇關系倒置了。當然,也可能出現業主由于對有關政策規定不夠了解,而決策不當的情況。物業企業就有責任提供有關政策法規資料,幫助和提醒業主正確決策。但應切忌越俎代庖、反客為主。同時,規章制度、服務項目一經業主委員會通過,全體業主就應當共同遵守,不能因違規違制或不愿交服務費而去同物業企業鬧糾紛。 居委會與物業企業關系 當前,在物業小區中居委會和物業企業的關系有兩種,一種是對立,一種是聯合。對立,表現為居委會和物業都有上級,都在某種程度上行使政府行政職能,兩者擁有完全重復的轄區。街道和居委會根據“塊塊”的要求,物業企業根據“條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抓綠化、抓環衛、抓保安、抓樓組公用部位整治、搞社區綜合服務,分別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先進評選,兩者都有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容易產生矛盾。聯合,表現為在物業管理中,物業企業承擔太多的管理責任,因而提出組建居委會以便替他們分擔責任,由他們提供居委會用房、配備人員并支付工資,街道予以認可。這便形成了居委會與物業企業“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對于街道而言是節省了一筆開支,但問題是當居民(業主)和物業企業發生矛盾時,居委會站在哪一邊?而且,居委會并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管理物業公司。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物業小區的治理結構主要圍繞著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居委會的關系構成展開,理順三者的關系是構建良好社區秩序的關鍵,但現實中,這三者關系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構成模式。根據目前物業小區的情況,三者關系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模式: 1.“一方獨大”模式。即在物業小區中只有業主委員會或只有居民委員會。在只有業主委員會而無居民委員會的小區中,業主委員會在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的同時,取代了居民委員會的各項職能。一般在這類社區中,業主的經濟水平、生活條件、文化素質都比較高,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比較早,業主委員會管理比較完善,社區物業管理水平也比較高,因而使居民委員會從一開始就沒有機會介入物業小區中。如北京朝陽區朝陽園小區就是這類社區的典型代表。而大部分物業小區只有居民委員會而無業主委員會。據了解,北京上千個小區中只有兩三百個成立了業主委員會。 2.“合二為一”模式。即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同一批人,只是在進行物業管理時需要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職責的情況下以業主委員會的身份出現,而在進行社區管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以居委會的身份出現,即形成兩套班子一套人馬的模式。如北京上地西里小區的業主治理模式。 3.“三位一體”模式。無錫寧海里住宅小區實行的由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三方構成一個聯合管理體制,這種模式的基本原則是:三方自主權平等和互相尊重;三方利益有機結合和公平互利;三個分工管理和多方合作共謀可持續發展,維護小區居民(業主)個人合法權益和小區居民公共利益優先保障。 以上三種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如“一方獨大”模式,如果處理不好容易產生對抗性的社區沖突;“合二為一”模式,容易造成權責不清、管理混亂;“三位一體”模式,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較高水平的公民合作意識。因此,并不能說哪種模式就是社區業主治理的最好模式或固定模式,要根據不同社區的發展水平、業主素質、業主自治的環境因素,由業主自己選擇適合本社區發展的方法和模式。 (作者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