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而不是操縱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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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6日 15:15 南方都市報 | |||||||||
只眼觀天之袁岳專欄 有人說,現在一聽說聽證就知道要漲價,而且一聽證必然是支持漲價的。最近的一個事例是城市出租車漲價,在聽證會上支持漲價的人數要比反對的多,給人的印象似乎市民中多數人都支持漲價。對此,媒體尤其網絡媒體上的議論紛起,不少人直接質疑這種聽證有多大的價值。確實,至少在我看來,現在的很多聽證活動操縱的色彩過濃,已經到了讓老百
聽證是民意的一種表達方式。民意不止是一些老百姓的想法的簡單相加,每個人的想法可稱為私人意見,私人意見的總和并不簡單等同于民意(公共意見),私人意見要有機會表達公開出來,在公開的過程中擺明、辯論、質證、妥協、反思、再陳述,漸漸趨于共識或者形成彼此感知到的不同意見才是公共意見。我們普通的個人考慮問題,大半基于自我利益,而在這個公開溝通的過程中,可以了解別人的想法、背景的資料和一些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的信息。而這個過程中也需要具有不同功能的民意表達工具來幫助實現,其中包括需要媒體來揭題、支持不同主張的意見表達,需要透過民意調查了解辯論與討論前后民眾心理的變化,透過聽證、公共辯論會、媒體討論節目來深度揭示不同立場主張者的依據。在這個過程中,聽證最可能達到的目標是讓不同主張的代表者發表觀點、舉出論據、進行論證。聽證因為參與者很少,所以它的樣本不足以代表民眾中的立場比例;聽證因為在選擇聽證參與者的過程中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因此它也不能簡單地作為政策依據;聽證因為面對著不同的社會群體,因此它也不能只用一次,而可使用幾次甚至多次。 “當事人不可做自我裁判者”這是一個基本的法理規則。規則制定與規則實施過程中,如果少數利益攸關者本身成為制定規則者或裁判或關鍵性舉證行為的實施者,其操縱性會十分明顯。我們如果把主管行政部門的權限包括了提出法案、進行政策論證、舉辦聽證、最后決策,就會自然形成一種明顯的循環論證與操縱性工作模式。所以,我們的聽證模式現在遇到的首要的問題是利益有關的部門本身在擔當著聽證組織者的角色,那么這就很難避免在一開始它就按照自己預設的立場去設計和組織聽證活動。 聽證帶有舉證與辯論性質,帶有政策游說與公開辯論性質,因此聽證宜為獨立聽證。行政主管部門固然可以辦,而代表特定利益群體的行為組織、媒體也可以辦,作為民意代表機構的人大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監督措施也可以辦,單一渠道與論證決策的聽證就會明顯地為少數利益攸關者操縱而并不具備多大的價值。我也曾撰文主張過聽證程序的改進,尤其可考慮使參與者要通過公開募集、隨機選擇的方式產生,并鼓勵媒體與網民參與。公共聽證因為總是用于處理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項,因此也許應透過充分公共參與的方式形成一個其公平性廣受認可的《聽證條例》來加以規范。這樣我們再要求聽證會應公開,再來檢驗聽證會的結果能不能用做公共政策依據。否則,雜陳無章的聽證,本來就沒有多少嚴肅的成分,而用于攸關民生的嚴肅決策,似乎頗為不妥。 (作者系咨詢專家)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