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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不是真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3日 15:56 中國經營報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 秋風

  4月底,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在北京的一次會議上一語驚人:“全國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即當地月平均工資的40%到60%的標準。”同時,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也證實了這一說法。

  專家們揭示出來的這一事實,當然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應,幾乎所有的評論家都要求,政府必須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并采取更有效措施強制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同情低收入群體的感情是值得贊賞的。但在對政府提出這個要求的時候,首先需要弄清,政府有沒有能力提高低收入群體的工資水平?或者說,政府能否真的給勞工帶來人們所設想的那些福利?

  人們呼吁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等于承認,政府有能力決定某部分勞工的工資。在全面的國有制下,政府當然有這種能力。但是,歷史的事實正好相反:在政府有能力決定勞工工資的時代,工資始終控制在極低的程度。當時,通過這種強制儲蓄辦法,政府實現了經濟的高積累,以此彌補計劃經濟和公有制企業的低效率。

  到了今天,大多數企業已是非公企業,政府幾乎已不具備決定勞工工資的能力,勞工的工資是由市場決定的。恰恰是在這個時代,勞工的收入有了較大幅度提高。當然,這種提高是高度不均衡的。因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同群體的收入差距顯著擴大。

  于是,人們要求政府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保障勞工獲得“公平”的勞動報酬。政府也確實建立了這樣的制度,F在人們充滿激情地要求各地政府提高最低工資制度,并認真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是希望政府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制度。人們直覺地相信,這是保障和提高低收入群體的工資收入的一種有效手段。

  但是,充滿激情的人們似乎沒有注意到,經濟學對于最低工資制度已經進行了大量研究,而得出結論與人們的直覺相反。查閱一下《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最低工資》條,即可看到經濟學的結論。為簡單起見,這里干脆照抄米爾頓·弗里德曼的一段話:

  “最低工資法也許是我們所能找到的其影響和善意支持該法規的人們的意圖恰好相反的最明顯事例……如果最低工資法有任何影響的話,那么,它們的影響顯然是增加貧窮。國家能夠通過立法制訂一個最低工資率。但它很難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資雇傭所有以前在最低工資率以下被雇傭的人。這樣做顯然是不符合雇主利益的。因此,最低工資的影響是使失業人數多于沒有最低工資時的情況。就最低工資確實是貧困的象征而言,那些因之而失業的人恰恰是那些最經受不起放棄他們一直在拿收入的人!

  這個結論只是自由市場原則的一個具體應用而已。市場優越于集中計劃的地方就在于其能形成合理的價格,其中包括勞動價格。公平的工資必然是由勞資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由此形成的價格能使雇主和雇員各得其所。身在其外的政府不可能設定一個合理的工資率,假如政府沒有自知之明,非要替某一方把某種強制性工資要求強加于另一方,企業就會逃避政策要求,或者政府認真執行導致效率損失,也導致政府所要照顧的群體的福利損失。

  也就是說,至少按照經濟學的邏輯,試圖通過最低工資制度來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工資收入,本來就走錯了路。因此,各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理,執行是否有效,其實是無關緊要的事情,真正關心低收入群體工資收入的人士,沒必要在這個問題上糾纏。

  但是,目前最低工資制度的尷尬局面倒是說明了,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民眾的態度存在問題。而低收入群體收入增長乏力、社會收入差距擴大的根源,或許正在于此。在目前的政經體制下,政府以GDP增長率為唯一目標,而為此對要素區別對待:操縱土地,照顧資本,輕視勞工。因此,地方政府采取種種優惠政策吸引外資,但將成千上萬打工者排斥在本地公共生活之外,壓制其維護自身權利的活動,從而導致其面對雇主談判能力低下,這是大量勞工收入增長緩慢的制度原因。

  如果人們關心勞工,那就應當要求政府為勞工在合理的范圍內提高其工資提供一種制度框架。政府沒有能力直接提高某部分勞工的工資,但政府有能力廢除戶籍制度,為勞工維護權利提供行政與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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