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勞工收入仍需從保障權利入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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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11:12 南方都市報 | |||||||||
社論 近日,在北京大學舉行的一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討會上,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尖銳指出,“全國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即當地月平均工資40%-60%的標準。”這個說法引起了輿論的普遍關注。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也證實了這一說法,但是,他審慎地給上述說法加了一個限定條件:假如按照國際上通用的方法——“社會平均工資法”,即月最低工資一般是月平均工資的40%-60%,那么,目前沒有任何一個省份達到這個要求。 這個限定條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社會平均工資法只是2004年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規定的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三種方法中的一種。而如果按照另外兩種方法,“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并不能得出“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這樣驚人的結論。 當然,專家們指出最低工資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用心是良好的。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形成的權力主導、投資驅動的經濟增長模式下,社會整體的收入分配是向政府傾斜,向資本傾斜,向企業、尤其是向壟斷企業和跨國公司傾斜。而勞工,尤其是那些剛從農村流入城市、進入現代工業部門的勞動者的收入,盡管也有所增長,但增長速度相當低,他們沒有充分分享到經濟增長的好處。 這種格局肯定是不公平的。對此,人們所能設想出的最直觀解決辦法就是實行最低工資制度,通過政府立法設定一個最低工資標準,要求企業在雇用工人時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這個標準。政府、民眾及大多數社會問題專家普遍相信,這種辦法當有助于改善經濟收入分配格局,保障低收入群體的收入不至于被貪婪的企業主壓到過低的水平。 但是,善良的意圖未必能夠收到預料中的效果,基于善良意圖而對經濟活動進行的干預,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在西方國家,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已有數十年的歷史,經濟學家對其進行的大量經驗研究表明,最低工資制度似乎無助于低收入群體增加收入。相反,它很可能給最貧困的群體帶來更多貧窮。 原因不難理解。面對最低工資制度,雇主本能的反應是減少雇用人數。在政府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后,企業為了控制成本,就傾向于少雇用一些本來可能雇用的工人。此時,被雇用的工人通過從最低工資制度中獲得了好處,其起步工資會高一些;但是,另一些工人卻因為這一制度而完全喪失了獲得收入的機會。諾貝爾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喬治·斯蒂格勒等人的研究都證明,整個勞動者群體因此遭受的損失,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好處。僅僅因為最低工資制度的小小好處是可以看到的,而其巨大損失卻是看不到的,因而,人們仍然傾向于支持最低工資制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承擔損失的,恰恰是那些技能最少、收入最低、因而最需要那筆收入的人。在中國,這意味著,很多農民將被阻止在工業部門之外,盡管假如進入工業部門,即使其收入低于最低工資,他也仍然要高于其在農業部門的收入。 因此,決策者如果希望從根本上保障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明智的決策還是要回到根本處,從保障勞工權利入手。不管是從擴大內需以形成可持續經濟增長模式的角度看,還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都需要讓勞工、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得到穩步提高。但是,既然已經有了經濟學的定論,就沒有理由再把最低工資制度作為提高勞工收入的靈丹妙藥。 相反,政府應當致力于尋求更有效、更可取的解決方案。舉例而言,很多地方一方面在大力推行最低工資制度,但另一方面,面對拖欠工人工資現象,卻又拿不出有效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的最低工資,對員工又有什么意義?那么,在這方面,如何完善立法?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又如何能夠更及時而有效地為獲得合法工資之權利遭到企業侵害的員工提供行政與司法救濟?很顯然,讓員工真正能夠通過自己的工會組織與雇主進行談判,才是保障和提高員工收入的根本途徑。 歸根到底,員工自己最關心自己的收入,只要政府的行政與司法機構能夠像對待雇主那樣對待他們,他們就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屬于自己的公平。政府的主要作用乃是塑造一種平等保障所有人之自由和權利的制度框架,令雇主、雇員可以平等地進行討價還價。政府不在這方面下工夫,而出面直接干預工資結構,用心良苦,卻未必能增進低收入者群體的真實利益。在權利普遍匱乏的情況下,完善保障權利的機制,往往是增進低收入人群福利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辦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