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修訂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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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8日 16:10 光明網-光明日報 | |||||||||
嚴義塤 編者按: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已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并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但是,人們對合伙企業及其相關制度普遍比較陌生,故摘要刊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嚴義塤關于這一草案的說明,作為解讀,以供讀者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確立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合伙企業設立與經營,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03年底,依據該法設立的合伙企業有5.4萬家,連同依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設立的6.7萬家合伙企業,合計12.1萬家。其中,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也依據該法登記設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合伙企業法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要求。近年來,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或建議,要求修訂合伙企業法,有的還擬訂了修訂建議稿。因此,該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法律規范的對象比較單一 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投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第八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當時該法將調整對象主要限定為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但是這樣規定,一是限制了愿意參與合伙,但不愿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的投資選擇;二是限制了公司等法人組織利用合伙方式投資經營,特別是直接影響大企業與具有特定優勢的中小企業通過設立合伙企業進行合作。 風險投資迫切需要有限合伙 風險投資是上世紀六十年代快速發展起來的一種股權投資方式,主要通過持有股權,投資于在創業階段有快速成長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促進這類企業的技術開發、創業發展和資金融通。它是吸引社會投資、鼓勵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有效方式。風險投資常用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從而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或技術研發能力的機構或個人,與具有資金實力的投資機構有效結合起來。既激勵管理者全力創業,降低決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資收益,又使資金投入機構在承擔與公司制企業同樣責任的前提下,有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根據國家鼓勵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社會的要求,需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事業,由于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合伙制度,而且有的條文對設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國風險投資難以采用這一制度。目前,我國一些省市為了鼓勵創新,發展風險投資,在有限合伙方面做了一些嘗試,由于立法層次不高,效果不很理想,迫切需要通過國家立法加以促進和規范。 專業服務機構需要有限責任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種發展形式,各合伙人仍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僅對由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伙人過錯造成的合伙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許多國際專業服務機構,如普華、德勤、安永、畢馬威等4家國際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都采用了有限責任合伙形式。由于我國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合伙,只規定了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規模普遍偏小,難以與國外的專業服務機構展開競爭。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合伙的組織形式,以利于這類機構發展壯大以及與國際專業服務機構競爭。 合伙企業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增加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是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這種組織形式主要適用于風險投資,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合伙事務執行權,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享受合伙收益,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不對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根據我國建設創新型社會的需要,為鼓勵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發展,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主要規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限合伙的事務執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規定等內容。 規定有限責任合伙制度 有限責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這種制度將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僅局限于本人業務范圍及過錯,使這些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避免承擔過度風險,有利于其發展壯大和異地發展業務。根據上述情況,草案增加了“有限責任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就有限責任合伙的定義、專業服務機構的責任、執業風險基金等內容作了規定。 由于有限責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范圍,客觀上需要增加對客戶和第三人的補充保護制度。為此,草案規定,有限責任合伙機構要從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由執業責任形成的債務。 對哪些機構可以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形式,草案在第七十條作了原則規定:“本章適用于依法登記為合伙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服務機構”。這既明確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適用,也為將來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合伙制的行業和機構留有余地。 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 現行合伙企業法對法人合伙的規定不夠明確。法人參與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特定的目的事業,也有利于大型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因此,草案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這一規定與公司法第十五條關于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除外條款是銜接的。同時,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因參加合伙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產面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加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 (作者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標題為編者所加)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