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工作仍存在不足 應從四方面著力反洗錢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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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6日 09:2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特約評論員 梅新育 4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反洗錢法》草案——自從2004年3月全面啟動以來,這部7章、45條、約8000字的法律草案終于進入了立法程序。 全世界范圍內,洗錢業已成為一項嚴重的犯罪,有關國際組織估計全球每年洗錢總金
迄今中國反洗錢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分屬不同部門管轄,但各偵查部門缺乏協調,難以形成合力對付這一新型犯罪。 其次是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界定過分狹窄。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界定范圍是世界性趨勢,中國業已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將可受到最高刑罰至少4年的剝奪自由或更嚴厲處罰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并建議各締約國可將洗錢罪適用于最廣泛的上游犯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于反洗錢的《四十條建議》第四條提出,“各國應把毒資洗錢罪刑擴大到基于多種嚴重犯罪構成的洗錢犯罪”;中國2003年12月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十三條要求各締約國尋求將洗錢犯罪“適用于范圍最為廣泛的上游犯罪”,并應當“至少將其根據本公約確立的各類犯罪(即腐敗行為)列為上游犯罪”。而我國現行《刑法》僅僅懲處毒品、走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恐怖活動4種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收益,而貪污、受賄、偷稅逃稅、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所產生的巨大非法收益則免于以洗錢罪受到懲處。這一方法不利于預防和打擊產生犯罪收益的上游犯罪活動。 第三,有關法律過分強調洗錢罪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所清洗錢財是上述4類犯罪的收益,致使許多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懲處。第四,反洗錢國際合作仍然比較薄弱,犯罪收益大量外流卻難以追回。除了全球性的公約之外,我國目前特別需要與各國,特別是一些離岸金融中心和發達國家簽署反洗錢信息交換和引渡協定。 據報道,此次送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的主要看點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明確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反洗錢義務主體涵蓋非特定金融機構、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反洗錢措施適用于反恐融資等規定。我們還希望最終通過的法律能夠彌補上述4方面不足,并能明文規定洗錢罪與其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