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紅地:應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反洗錢法律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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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10:17 新京報 | |||||||||
“中國反洗錢的立法有以下特點:中國反洗錢立法與國際反洗錢立法趨同與非趨同并存;重懲治洗錢的刑事立法與輕預防洗錢的行政立法并存。 從加強中國反洗錢立法和完善有關措施的角度看,今后應以單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
具體來看,中國在反洗錢立法方面還有一些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增加。首先是要提升反洗錢的法律層次,建立專門的反洗錢法有助于反洗錢的貫徹實施。 其次,進一步擴大上游犯罪的范圍。第三,增加相關罪名,擴大洗錢罪的外延。最后,需要加大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 備受社會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25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中國已高度重視嚴防和打擊日益猖獗的洗錢行為,以切斷走私、販毒、貪污賄賂等犯罪中的資金轉移鏈條。(4月26日《新京報》) 中國反洗錢立法與國際反洗錢立法趨同與非趨同并存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過去中國從未出現過的大規模的洗錢犯罪活動現在開始日益突出,為了遏制這一犯罪活動,中國政府不斷加大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力度。除了依靠傳統的行政手段外,近年來主要是重視采取法律手段打擊洗錢活動。目前,中國初步形成以刑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準則、以部門規章為規范的反洗錢的法律框架。 中國反洗錢的立法有以下特點:一是中國反洗錢立法與國際反洗錢立法趨同與非趨同并存。趨同表現在立法形式、內容上的趨同(如洗錢對象范圍的擴大)。非趨同則表現在洗錢的對象范圍、行為方式尚未達到國際規范的寬范性要求,預防和管制洗錢的行政法規、規章方面距巴塞爾委員會的反洗錢“四原則”尚有差距,如中國在洗錢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上存在較大困難。由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有關機構和人員沒有義務去了解別人收益的性質,使得犯罪主觀方面可能成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二是重懲治洗錢的刑事立法與輕預防洗錢的行政立法并存。我國在預防洗錢的行政性法規、規章方面,至今尚無一部全面的單行規范。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將洗錢行為明確為刑事犯罪,并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些行政法規和規章也能起到一定的預防和限制洗錢活動的作用。但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操作起來難度較大,而且有效性大打折扣。 總的來看,目前中國反洗錢法制還不夠完善,經驗也還不足。即便在上述己出臺的法律、規章中,一些規定也只是與預防洗錢有關聯或有影響,而不是專門或直接針對預防洗錢而設定的,以致中國打擊和預防洗錢活動總體仍處于比較薄弱和滯后的局面。 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 從加強中國反洗錢立法和完善有關措施的角度看,今后應以單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層面上的,建議制定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現金交易法、外匯管理法。修訂商業銀行法、海關法等,使這些法律在銀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處罰方面以及調查取證方面與反洗錢法保持一致。這個單行的反洗錢法,應當能夠覆蓋銀行、信托、投資、保險、證券等不同的金融領域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機構和個人,同時也應包括可能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經營主體和個人,從而建立起一道預防洗錢的“長城”,改變目前反洗錢立法面臨的缺憾。 同時,也便于金融監管機關依法實施反洗錢監管和各類金融機構正確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 第二個層次是根據法律由國務院頒布有關反洗錢方面的行政法規,如制定《國家反洗錢戰略》,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 第三個層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有關反洗錢的政策指引,完善與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制度。另外,在這個層面上,各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反洗錢的業務操作規程。 增加相關罪名,擴大洗錢罪的外延 具體來看,中國在反洗錢立法方面還有一些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增加。提升反洗錢的法律層次。 建立專門的反洗錢法有助于反洗錢的貫徹實施。 進一步擴大上游犯罪的范圍。近幾年出現了大量的逃稅、詐騙、貪污、受賄和資本外逃等經濟犯罪。這些犯罪的隱秘性較高,不易被發現,而反洗錢中采用的追蹤“黑錢的尾巴”的手段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打擊經濟犯罪的方式。 增加相關罪名,擴大洗錢罪的外延。有必要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立法經驗,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為一切能產生經濟收益的犯罪行為,如逃稅、詐騙、貪污受賄、搶劫等犯罪,規定一切犯罪收益的轉移、隱藏等都屬洗錢罪的范疇。 加大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洗錢犯罪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決定了犯罪分子往往不惜鋌而走險,甚至于敢冒殺頭的危險,不重罰不足以懲治此類犯罪。建議將洗錢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規定為無期徒刑。為了確保在預防和控制洗錢犯罪中各項金融控制措施的有效執行,建議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增加相關的洗錢犯罪罪名,并加大懲罰力度。如規定明知涉及金融交易的財產是特定的非法行為所得,實施或企圖實施事實上涉及特定非法行為所得的金融交易,構成非法金融交易罪;規定明知將從特定非法行為中獲得的,并超過一定數額的財產,與金融機構進行貨幣交易或者商業交易的行為,構成非法所得進行金融交易罪;規定任何違反現金交易申報規定,不報、假報信息或故意規避申報的行為,構成妨害交易申報規定罪。對違反上述罪名的金融機構和個人進行嚴厲的刑事懲罰。建議最高刑規定為無期徒刑,在附加刑方面,建議將罰金規定為非法收益所得的50%以上2倍以下。 □張紅地(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