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業賄賂從紅包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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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21:51 新華網 | |||||||||
在涉及公共權力的部門與個人,基于人情往來的“紅包”禮金經常成為商業賄賂的載體 新華網天津頻道4月26日電 (吳曉梅 胡梅娟) 日前,上市公司南寧百貨原總經理黃箭雀以受賄罪、貪污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南寧市興寧 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
“黃箭雀案”是近期查處的商業賄賂案件之一,而這一案件給人們帶來的特別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溫情”腐敗、“紅包”腐敗的特點。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5歲的黃箭雀在擔任南寧百貨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先后貪污、受賄人民幣近95萬元,受賄事實達14宗,其中7項受賄事實是在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部發生的。 據悉,2002年,黃箭雀因身體不適,到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就醫后入院治療,其眾多下屬公司“抓住”這一時機,以探望“病人”為名,或送上“紅包”,或奉上珠寶,種種行為的目的,只是為回報或請求黃箭雀的關照。 當前,反商業賄賂成為反腐敗工作重點。而披著脈脈人情的“紅包”禮金,在某種情況下卻成了商業賄賂的載體,成為腐敗分子斂財的“幫手”。因此,在治理商業賄賂中,有必要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禮行為,把治理“紅包禮金”作為反商業賄賂的重要任務,樹立清廉之風。 紅包前方開路,綠燈違規放行 紅包作為我國傳統的社交禮儀,是親友間禮尚往來的一種形式。內中少有功利計較,多的是情誼的體現。但在一些掌握權利的部門和個人行為中,“紅包”的內涵卻變了味。 南京市原紀委書記王浩良認為,黨員領導干部收受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嚴重腐蝕毒害了心靈,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從逢年過節收受紅包禮金開始,膽子逐漸變得越來越大,開始權錢交易,索賄受賄,最終走上腐化墮落和違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貪污三千多萬元。他在悔過書中對不法分子腐蝕干部的手段概括為十二個“一下”:逢年過節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問一下,家人生日祝賀一下,出國考察支持一下,家有喪事憑吊一下,喬遷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結婚(升學)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謝一下,想提拔者爭取一下,關系好的加深一下,關系一般的親近一下,暫無求者鋪墊一下。 這十二個“一下”,經常假日常人情往來“紅包”以行。 被稱為“紅包書記”的原廣西昭平縣縣委書記李某,就是從收受紅包開始走向貪污腐敗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廣西昭平縣縣委書記,有個個體老板到他家中拜訪,送給他一個裝著5000元現金的“紅包”。從此,李某患上“紅包癮”,不見紅包,坐臥不寧。2001年8月,李某調任蒼梧縣縣委書記,即主動暗示一個想保住局長位子的人向他進貢。果然,此人紅包馬上就到。此例一出,蒼梧縣上下廣知其“愛好”。一些懷有不同目的的人,樂此不疲地給李某送上紅包以聯絡感情。李某也投桃報李,在招攬建設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開綠燈。 一些紀檢干部認為,紅包雖小,危害多多。收送紅包敗壞了社會風氣,腐化領導班子和干部群體。從近年查處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的軌跡來看,很多腐敗分子違紀行為都是從收受紅包禮金開始的,其深層次問題也是從收送紅包禮金這一線索深挖細查出來的。可以說,收送紅包,就是腐敗行為的開始。 官場中的“紅包”現象損害了黨的形象,破壞了干群關系,使干部的公眾號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廣西北流市委書記李水明在其懺悔錄中對紅包破壞干群關系作了較為實在的表述:“春節中秋,有的領導門前門庭若市,魚貫而入,魚貫而去,來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個小皮包,干什么?群眾曰:‘送紅包也!罕娦闹腥绾胃邢耄谎远鳌W哂诮诸^,群眾唾之;‘腐敗分子’罵于眾,則損于黨,損于政府! 收送紅包使大量國有資產消于無形,破壞了地方的財務秩序。紅包資金,絕大部分是企事業單位或集體資財,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為了達到利益交換和在上級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業單位甚至對年終紅包的派發進行集體研究,對什么級別的領導送多少金額的紅包都進行了仔細推敲。同時對資金的來源進行了安排,要么是從單位的小金庫中開支,要么就是虛列支出,在財務賬中報銷。 破除“紅包無罪論” 紅包“潛規則”在官場的盛行,已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但一些人卻錯誤地把收送“紅包禮金”當作“禮尚往來”,認為是有來有往,心安理得。還有的人存在“彌補心理”,認為為別人出力辦事,收點禮作為酬勞很正常。 “紅包書記”李某認為,先收人家的錢,再給人家謀利那是利用職務之便,是犯罪;而他并沒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誠的感謝,理所當然,何罪之有!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來的紅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以婚喪嫁娶、祝賀節日、喬遷新居、過生日、子女升學、孩子過滿月或者以給孩子壓歲錢等名義向公務員饋贈禮品的現象十分普遍,這是一種僅僅因“職務關系”而收受他人財物,不以實施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利益”為構成要件的受賄行為。 在這類行為中,送禮者之所以贈予公務員禮品,多與公務員手中所握有的職權有密不可分的聯系。送禮者有意識地連續不斷地通過禮品以建立與鞏固其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感情”。從當事人雙方的主觀心態上看,都對這種貌似饋贈、實為賄賂,近期目的是培養感情而最終目的是錢權交換的行為的實質心照不宣,這也正體現了賄賂犯罪的根本特征。 程寶庫進一步分析認為,一些公務人員因私活動中,存在斂財性收禮行為。斂財性收禮的性質是權力尋租,可細分為權錢交易性收禮和權力威迫性收禮;前者的特點是送禮者謀取私利,后者的特點是收禮者并不為送禮者謀取私利,并可進一步將其劃分為即時性的權錢交易、索取賄賂和非即時的權錢交易。 在因私收禮中,即時性權錢交易是典型的受賄行為。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但是,關于公務員因私收禮中非即時性權錢交易,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人們一般把包含非即時性權錢交易的公務員因私收禮與真正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收禮行為混為一談,從而助長了復雜多樣、形形色色的禮品賄賂。 南開大學法學院的林楠楠認為,與親友間真正禮尚往來的因私收禮不同,斂財性收禮行為特別是非即時性權錢交易收禮,具有明顯的特點:一是收禮具有單向性,只來不往。二是收禮金額高,具有斂財性。即便有來有往,也是厚來薄往,來往禮品或禮金的價值差距很大。也就是說,收禮是實質性的,付禮是象征性的。 “感情投資”類紅包當戒 一些法學專家認為,我國的反腐敗法律體系中,針對公務員因私收受禮品行為的規定仍不夠明確,現實中大量存在著針對公務員特別是官員進行的“感情投資行為”,即送禮行為。送禮者在送禮時并無明確的請托事項,只是通過送禮行為拉攏某些握有實權的公務員,其目的在于建立感情,為將來謀利創造條件。而收受禮品的公務員也并非在收受賄賂后立即利用其職權為行賄人謀利,一旦被司法機關追查,也能以“友情饋贈”為借口脫罪。但這種貌似“饋贈”的禮品往來行為,卻具有“權力尋租”、“不當斂財”的性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如何制約這種變相受賄的收受禮品行為,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程寶庫認為,這種“收禮在先,辦事在后”的行為,只是因私收禮中的即時性權錢交易的延時,究其實質,仍然是權錢交易。 此類行為與刑法中規定的典型受賄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獨特性,主要表現在:其一,單向性。在收受禮品的過程中,公務人員只是單向地接受“饋贈”,而不以“為行賄人謀利益”為要件。而典型的受賄行為則具有雙向性:即行賄人提供賄賂、同時接受受賄人為其謀取的利益;而受賄人接受賄賂、同時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其權錢交換特征明顯易見。 其二,連續性。作為一種“感情投資”,收受禮品行為中,送禮者總是通過連續多次給公務人員“好處”,將“感情”培養得更深厚更持久,以便在將來向受賄人提出請托事項時,能夠“有求必應”。因此,收受禮品行為多表現為連續多次接受禮品。而在普通受賄行為中,行、受賄行為多表現為一次性。 但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類非即時性的公務員收受禮品行為具有嚴重的潛在危害性。在平時,公務人員收受禮品,與送禮者建立了所謂的“深厚的感情”,一旦送禮者需要收禮的公務人員為其謀利而提出請托事項時,該公務人員便會“心甘情愿”地利用其職權為送禮者謀利,這種權錢交易的成功系數較之于普通受賄行為要大得多,其社會危害性自然也嚴重得多。而送禮人提出請托事項時間的不確定性,即送禮行為與謀利行為之間時間距離的不確定性,使單純收受禮品的行為危害同時具有潛在性。因此,同樣應以受賄罪論處。 林楠楠說,針對公務員因私收禮中非即時性權錢交易這一部分,立法尚屬空白。面對實踐中復雜多樣、形形色色的賄賂行為,仍顯得捉襟見肘、隙漏過多;并且,規避法律制裁的種種變相賄賂行為必將愈來愈多。 從嚴管理公務員 從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廉政制度建設的要求看,必須把包含非即時性權錢交易公務員因私收禮和真正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收禮區別對待,并將前者以受賄論。我國有必要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反商業賄賂等方面的有效做法,進一步完善目前的反腐敗法律體系。 程寶庫認為,很多國家的立法均將公務員因私收禮的行為定為受賄。針對我國公務員因私收受禮品的行為,既要考慮到公務員作為社會中的公民所必須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濫收禮品所導致的腐敗。因此,我國的立法有必要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公務員收禮行為制定法律法規,通過對公務員因私收禮的價值、頻率加以嚴格的規定,保證我國公務員隊伍的清廉自律。 一是要實行全面的國家工作人員收禮登記制,并由登記機關判斷禮品的價值。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禮品應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禮物及之外的其他利益,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禮物及其他利益,應該全面登記。非只登記禮物,更不是只登記市值200元以上的禮物。 二是將除親友間交往外的“非公務活動”都包含在公務人員被規范的行為范圍內,公務人員即使只是單純地收受禮品,只要沒有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就應受到查處。只有這樣,檢察機關才無需費力地區分公務人員收受禮品的行為究竟是發生在公務活動中,還是發生在非公務活動中,是否為送禮者謀取利益。從而更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推進。 三是原則上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特別是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受價值較大的禮品。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受價值較大的禮品是許多國家的做法。我國也應該規定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的價值的最高限額,超過該限額的禮品一律不準接受。 四是明確企業送禮的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的一個重要推動力是企業的送禮行為。應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進行雙向監督,通過立法明確企業原則上不能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企業監管部門還應制作和保持一份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的企業“黑名單”,“黑名單”中的企業應被視為可能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企業,從而對企業送禮形成一種威懾力。(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