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黑車的權力邊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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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11:42 新浪財經 | |||||||||
李壽雙/文 北京《法制晚報》報道,按照北京市發布的《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營運行為的通告》,凡是在“狂飆行動”期間查獲的黑車一律處以“極刑”,即不論車型全部按照上限50萬元的標準進行罰款。在嚴查期間,若第二次被查,除被罰款外,車輛還一并沒收。
經過搜索,在網上沒有找到這個通告,不知道50萬這個嚇人的數字是否準確。罰款的數字各地不一,比如依據《沈陽市道路客運市場管理條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營運,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而根據查處非法經營的“鼻祖”文件,即國務院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50萬”可能就是北京市執法措施的出處了。如果說我們可以勉強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看作一個國務院行政法規,那么北京市的規定也的確有依據。因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但不論車型全部按照上限50萬元的標準進行罰款,就沒有道理了。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無證駕駛機動三輪摩托車的,扣留其車輛,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三輪車難道也要罰50萬嗎? 此外,很多地方處理黑車的時候,不約而同地規定了“沒收”措施,但《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里面根本沒有沒收非違法所得這一項: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黑車”如果是個人合法財產,執法機關就無權沒收,如果硬要沒收,就構成了征收。根據《立法法》,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依據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進行。 “沒收黑車”的措施,在不知不覺中擴大了行政機關的權力,成為“黑車”戰役中矛盾的焦點。 實際上,這也體現了我國公權力與私權利邊界的模糊,政府普遍沒有樹立其私權的概念,沒有認識到公民合法財產的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梁慧星先生在全國政協社科組討論會上頗為動情地指出,“擺攤設點影響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趕走就行了,至多罰點款也就罷了,怎么能夠毀壞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頓交通秩序,抓住開‘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訓他,處罰他,例如罰點款,也都說得過去,你怎么能夠沒收他的車,甚至毀壞他的車?開黑車拉客的,不是農民就是下崗工人,你幾時看見白領、大腕開出租車?他賴以謀生和養家活口的汽車和摩托車,可是他的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這段話被人民網引為一語驚人的“奇談”。私權神圣的私法基本準則竟然淪為奇談,可見我國私權觀念之淡薄。 我國之所以長期建立不起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公權力籠罩一切,在私人財產權無法擺脫公權力的任意干預的情況下,實際上就無所謂私權的存在。私人財產就不得不依附于變動不居的公權力,使得人們缺乏產權的保障,缺乏對未來的預期,缺乏規劃和長遠打算的動力,經濟發展缺乏根本的后勁和動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