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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寒冰:部門羈絆和權力干擾讓勞動法折翼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07:33 每日經濟新聞

  時寒冰

  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個月征集意見19萬余件,毫無爭議地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征集意見以來反應最熱烈的一次意見征集活動。征求意見有六大焦點,首先被提到的就是:目前行政管理體制導致大量非在編人員成為兩不管人員,事業單位勞動者沒有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范疇。

  法律必須被尊重、執行,否則將形同虛設,而被尊重的法律必須是良法。一部勞動法,倘若將行政、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排除在外,就是殘缺的。

  由于行政立法的制度化,使得利益、權力的激烈博弈可以通過行政立法,成為政府部門占有權力資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正是這一現象的真實寫照。

  勞動法草案的殘缺同樣根源于此。勞動法原本并沒有殘缺到現在這個地步,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勞動者,均屬勞動法涵蓋范疇。但該條款導致了人事部門和當時的勞動部門的沖突,勞動法涵蓋行政、事業單位的勞動者,在權力博弈的潛規則中,很容易被理解為勞動部門權力的擴張。

  作為回應,1999年,人事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在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開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與本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按有關規定直接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處理。”人事部門毫不掩飾其掙脫勞動法“枷鎖”的強烈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面表態。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布,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隨后發生的博弈我們不得而知,但在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上述司法解釋的“解釋”: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人事爭議的仲裁權重新回到了人事部門手中。人事部門歡天喜地地將這條司法解釋的“解釋”掛到其網站,勞動法也從此成為“殘缺”,并逐漸被邊緣化。隨后才有了法學界“勞動法是我國在立法上欠賬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因而也是我國最需要加強的一個法律部門”的評價。

  勞動法是構成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勞動法不完善,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就業促進法、勞動基準法、勞動監察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

社會保險法等等法律,都將處于懸空狀態難以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立法法將行政法規作為其調整對象,等于間接承認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可以與國家立法機關分享立法權,客觀上為權力和利益介入立法提供了空間。這為今天立法成本的提高埋下了伏筆。

  立法必須擺脫部門的羈絆和權力的干擾,這既是確保勞動法成為良法的前提,也是提升立法質量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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