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車價調整聽證會要堅守民主底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4日 09:32 法制日報 | |||||||||
當聽證會代表和社會一般公眾的大多數提出某種利益訴求時,決策者必須作出理性的回應 本報特邀評論員 王錫鋅 4月18日,北京市發改委對外公布了出租車租價調整申請方案,并決定于4月26日召開
價格聽證會,在過去幾年里一直是我國政府管制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設領域的關鍵詞。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引入及其在實踐中逐步發展,已成為政府公共決策和管制過程中鼓勵公眾參與,彰顯行政民主化、理性化的一個重要符號。 但是,在多年來各地此起彼伏的價格聽證會現象背后,必須注意到這樣一些突出的問題:社會公眾對價格聽證會的“審美疲勞”越來越明顯;有些價格聽證會成為政府做出漲價決策的“過場”,價格聽證會基本上成為“漲價聽證會”;公眾對聽證會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產生極大懷疑。聽證會正面臨著嚴重的公共信任危機。而要面對和解決聽證會制度的公共信任危機,政府需要認真反思:聽證會究竟要聽什么? 正式聽證制度的核心,表現為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在實體上,決策者要聽取代表各種不同利益參與者的訴求及其理由,并對這些訴求作出真誠的、負責任的回應;在程序上,最后決策的出臺,應當主要以聽證會中表達出來的利益訴求和相關事實及理由為主要依據。簡單地說,聽證會就是要在一個嚴格設定的法律程序框架中,去聽取并充分考慮與行政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各種利益訴求,從而使行政決策獲得合理性和正當性的支持。 我國的價格聽證會制度,嚴格來說,并不屬于這樣一種正式的聽證。在實踐中,價格聽證會其實只起到了一種表達、咨詢和討論的作用。聽證會中所表達的訴求及其事實、證據和理由,對于最終作出決定并沒有法定的約束力。但是,如果據此認為決策者可以輕視甚至無視聽證參與者的利益表達,并暗示公眾應當降低對聽證會的功能期待,則是對聽證會制度的巨大誤解和嘲諷。 如果我們的價格聽證會只是一種表達機制而不是表決機制,那么這實際上進一步要求作為聽證會主持者的政府決策部門,應當以更加嚴肅的、真誠的、負責任的精神認真對待聽證會,否則,本來就缺乏嚴格程序保障的聽證會就極有可能成為“做秀”或“過場”,而這將加劇對聽證會的公共信任危機。 那么,我們的價格聽證會到底應當聽什么呢?簡單的回答是:應當聽取真正能夠代表多方利益的參與者的訴求和表達。這一簡單的回答其實意味著復雜的要求:第一,決策者應當以開放的、不帶預設偏向的態度去聽取不同聲音。我們的很多聽證會,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門的請求下召開的,而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管制機構,與被管制的產業有著實質性的利益關系,從而導致“管制俘獲”,即管制機關成了被管制產業的俘虜。這提醒我們,決策者在聽證會中應當對那些勢單力薄的微弱聲音給予更認真更深切的關注;第二,決策者應當要求參與各方充分地披露信息,以使聽證會各方所表達的利益訴求更加客觀和真實,避免由于強勢的參與者壟斷關鍵信息而導致決策不公正的情形;第三,決策者聽取各種聲音,必須做到全面、公正,克服對意見“選擇性聽取”的立場;第四,即便聽證會不是一種表決機制,但它作為一種參與機制,不能喪失民主決策的底線要求,即,當聽證會代表和社會一般公眾的大多數提出某種利益訴求時,決策者決不能無視這樣的訴求,而必須作出理性的回應;第五,既然聽證會是一種公眾參與的特殊形式,那么決策者在聽取意見時,不僅要聽取聽政參與各方的聲音,還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聲音,在有限的參與者和廣泛的民意之間作出權衡和兼顧;最后,或許也是最重要的,決策者應當對所有的、不同的利益訴求進行考慮,并且在作出最終決策時以一種令人信服的方式讓公眾相信,他們的訴求得到了認真的對待,即使這些訴求可能并沒有在最終結果中得到全部實現。 每一次聽證會,作為一個公共事件,對于政府、參與者和公眾而言,都是一種民眾參與公共治理的練習和學習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應當反思公共管制的必要性、公平行政的實現方式、公共信任的維護等公共治理本質問題。面對北京市即將召開的又一個牽動各方利益甚至是社會公眾敏感神經的價格聽證會,我們期待,這一次,決不是一個讓公眾受傷的“預設結果的練習”。 作者系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