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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新農村建設的又一助推器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3日 09:21 中國經營報

  作者:陳昌盛 來源:中國經營報

  開思視點

  歷史經驗表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是推進現代化和城市化的必由之路。而現階段,我國農民文化素質總體狀況決定了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實質是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離
開了土地。

  農村家庭主要勞動力進城務工,特別是夫婦雙雙外出打工的,便產生了土地經營權轉讓的需求(經營權供給方)。與此同時,隨著農業產業化的逐步推進,規模經濟使一部分有技術、會經營的農民和農民企業家對土地產生了新的需求(經營權需求方)。按理,既有需求又有供給,應該能自發產生一個有效的市場。然而,事實上除了零星的農戶鄰里之間的土地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外,這個市場并沒有真正形成。原因何在?

  不少人將問題的矛頭指向了我國農村的土地政策,認為“集體所有、家庭分散經營,而且長期不變”的土地政策,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意義的產權,缺乏市場交易的法理基礎,從而阻礙了有效市場的形成。故而,賦予農戶土地所有權,允許土地自由流轉成為這些人的主要政策主張。

  但更多的人則認為,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利益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條件下,土地依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社會保障作用,這是農民生活的最后保障,直接關系到國家社會的穩定。所以,土地私有化的政策不適應我國現實,維持當前土地政策的穩定性仍為上策。

  那么,到底有沒有既可解決以上問題,又不損害國家發展的根本之策呢?要做到這一點,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在不改變現有土地產權界定的前提下,實現農民土地經營權的自由流轉和優化配置。也許“土地銀行”就不失為一種可供選擇的第三條道路。

  土地銀行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在世界上被很多政府作為土地開發利用的一種有效工具而長期存在。其基本運作模式是以政府信用為基礎,土地所有者在自愿或服從國家總體安排的前提下,將自有土地賣或租給(存入)土地銀行。土地銀行將購入的這些土地進行打包、重新規劃或適度開發,并進入土地儲備中心,然后根據市場需求和土地增值情況再將土地賣或租給(貸出)土地需求者。

  一般認為,土地銀行成功運作的兩個基本前提是:政府信用(政策性)和土地私有。而我國并不具備第二個條件,所以這種機制一直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但是,這可能被歐洲重在城市開發的土地銀行桎梏了思路。其實土地私有并非土地銀行運營的必要條件,土地的穩定經營權本身就可以成為其“存、貸”的基礎。土地銀行不僅可以視為土地交易中心,更可以作為一種經營權租賃中心存在。

  例如,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將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國家設立的土地銀行。土地銀行將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潛力等確定一個“存款”利息,定期向農戶支付;同時土地銀行將農戶存入的土地進行適當打包、整合甚至部分改造,在維持基本農業用途不變的情況下,貸給其他土地需求者(如農業企業、大種植戶等),并收取相應的“貸款”利息。這既保證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又推動了土地的適當集中和規模化經營。在實現土地資源的跨時空配置的同時,為農戶提供穩定的現金流,解決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當然,土地銀行運營還必須解決兩大難題:一是資產負債匹配問題;二是資金來源問題。第一個問題的實質是保證農戶在合同期滿后“取出”土地的權力,并防止農戶“擠兌”土地。由于土地不像貨幣具有同質性,所以需要土地銀行在相對有限的空間范圍內,保留一定靈活調整和補償的余地。第二個問題的解決除了政府直接注資、提供政府貸款、提供稅收優惠外,可以考慮賦予土地銀行負責農村土地征用與轉讓、提供農業信貸等業務。這方面可以充分借鑒菲律賓土地銀行的經驗。

  總之,對土地銀行的定位,不要被所有權問題所限制,它既可以是農業土地租賃中心、也可以是農村土地(征用、轉讓)合理開發中心,更可以視為農村金融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又一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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