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農地轉讓公有化與公共權力私有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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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8日 07:30 中國青年報 | |||||||||
舒圣祥 這是一句來自政府官員的真話。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說,當前土地違法反彈現象比較嚴重,執法形勢相當嚴峻,目前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違法占地問題突出,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同時,土地違法中,侵犯農民利益現象嚴重,低標準土地補償和拖欠征地補償費現象比較普遍。(《新京報》
“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在城市化、工業化的社會浪潮中,在發展地方經濟的目標下,土地交易日益頻繁,土地征用量大面廣,積聚的矛盾也越來越多,以至導致惡性群體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成為土地腐敗和土地掠奪的直接責任者。而且,地方政府主導的違法征用,幾乎全都以侵犯農民利益為主要表現,并從這一掠奪行為中,滿足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獲取錢財與政績的私利追求。 之所以土地違法現象嚴重,在我看來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是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缺乏可靠保護,法律排除了農民轉讓或出租土地的權利;二是驚人的獲利空間讓公共權力私有化獲得巨大動能,監督的空洞乏力與懲處的形式主義,更加劇了這一權力天生的私有化趨勢。歸結起來就是:農地轉讓的公有化與公共權力的私有化。兩者既有“合謀”關系,又有“共生”關系。 國有土地可以批租給市場,集體土地卻只能由地方政府“代理”。當前,農地要轉為非農業用途,合法通道只有“國家征用”,實際上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征用。因為農民以及農民集體,是沒有轉讓或出租土地權利的,雖然他們是該土地的所有者。換言之,農地已經被法律置為砧板上的“待宰羔羊”,“所有者”的財產處置權,只能任由法定的惟一“代理者”隨意行使,而沒有任何反抗或主張的能力。由于權利和信息的不對等,完全主動的地方政府掌握了對“公共使用”(征用的前提)、“公平補償”和“法律程序”的“最終解釋權”——“代理者”越權輕而易舉,傀儡“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自然得不到保障。這是土地違法現象嚴重的重要原因。 農地轉為工業用地,特別是城市建筑用地,地價飛升,動輒數十倍,乃至上百倍。無論是出于金錢目的,還是政績目的,地方政府都有違法占地的驅動力。前者自然不言而喻,后者在“取之于農,用之于城”的土地轉讓利益分配體制下,同樣如魚得水。公共權力雖然是全體成員共同契約的產物,但是并不必然保證一定為公共利益服務。因為政府官員不是“完全服務于公共利益的公仆”,巨大的利益誘惑與缺少必要的約束,讓公共權力私有化在土地交易領域異常泛濫。 土地是農民擁有的最寶貴財產,衣食之所出,生存之所系;然而最寶貴的財產,農民卻沒有自我處置的權利,更不能享有任何處置收益。這一違背公平的悖論一方面使得腐敗盛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城市日新月異,農村山河依舊”、農民收入增長始終緩慢。讓農民對土地擁有處置權,不僅是遏制土地交易中公共權力私有化的有力武器,同時也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村發展的可行之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