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冰堯:壟斷行業高定價粗暴剝奪百姓話語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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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15:51 中國產經新聞 | |||||||||
撰稿/CIEN評論員 朱冰堯 對壟斷行業暴利高定價深惡痛絕的百姓近日有了好消息:國家發改委對外發布了修訂后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其中明確規定,政府制定價格要考慮社會承受能力,要聽取社會意見。
《規則》規定,政府制定價格應當以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為依據。《規則》還規定,政府定價應當依法履行價格即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 中國現階段的定價方式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目前市場調節價所占比重已分別達到90%左右。但在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方面仍然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按說實行政府定價是為了杜絕壟斷定價和企業控制價格,但實際來看,在電信、鐵路、民航、燃氣、自來水、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定價仍然存在壟斷高定價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多年以來政府控制的公共事業收費價格幾乎年年看漲。 因為這些行業的利潤和地方政府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要么是政府的公共事業,要么就是歸屬政府的國有企業。讓“老爸”給自己的親生兒子定價,自然是孰輕孰重分外清晰。這些粗暴踐踏百姓定價話語權的壟斷機構或企業最終的結果就是肥了自己,害了百姓。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壟斷高價危害供給,非市場的運作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壟斷高價還危害效益,彈性很大的商品提高價格,銷量下降的比例會大于價格上升的比例;壟斷高價也危害需求,價格過高自然刺激供給、抑制需求。此外,壟斷還會產生尋租設租,產生腐敗,導致分配不公。 由于缺乏競爭的壟斷行為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效益,各國政府對存在壟斷的領域大都實行不同方式的政府干預。價格聽證就是這種干預的一種重要方法。在現有價格聽證制度中,沒有對相關行業成本獨立審計的制度安排,也沒有令人信服的聽證代表選拔,更沒有有關行政決策部門對聽證各方意見的取舍“說明”,加上聽證結果又往往與相關行業的漲價希望所契合,因而在社會效應上,價格聽證活動也就此在公信力方面被蒙上了陰影。 也就是說,即便《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把一部分定價權通過聽證會等方式交給了百姓,但由于定價的決定權和解釋權仍然在政府及其相關企業手里,聽與不聽還是壟斷者說了算,這是不能徹底解決定價權問題的。 本來老百姓是這些壟斷產品的消費者,應該是“上帝”,但由于這些政府定價的行業多是非競爭性行業,沒有來自市場本身的另類聲音,定價的話語權也就自然而然地到了壟斷者自己的手中。而且除了自然壟斷行業和進行排他性經營的行政性壟斷組織對價格的控制外,老百姓還要承受一些行業巨頭通過“價格卡特爾”式的聯盟、制定行業寡頭價格產生的新暴利。 由此可見,要徹底改變政府定價中的壟斷高價,就必須首先破除壟斷,維護自由競爭。比如說可以把自然壟斷企業分解成數家,破除其壟斷地位。銀行、航空、電信、電力、石油等部門的拆分實際上就是典型例子。同時,要把自然壟斷行業里沒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環節放開或把并不需要特許經營的行業和產品放開,允許多家經營。多樣化的選擇導致多樣化的供給,最終導致自由競爭。 但是僅僅破除壟斷還遠遠不夠。因為有些壟斷就是在競爭開放中形成的價格聯盟,必要時還需要在百姓充分享有話語權的基礎上,政府對價格進行干預。但政府的定價也必須符合市場要求和百姓承受能力,這也就是本次《規則》出臺的最現實意義。政府制定價格,不是憑空拍腦瓜,也不是因利而定,而應該認真分析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細致考慮經濟發展要求和百姓承受能力,在尊重社會意見的前提下,對壟斷性價格進行干預和限制,只有如此,方可取信于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