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為何連續不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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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09:01 證券導報 | |||||||||
來源:證券導報 ○莫清華 ●必須立法重罰,讓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人來負擔足以讓他們卻步的經濟、法律責任。
4月13日,廣州大學城“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警方已介入事件調查中。而懷疑出售問題食品的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二飯堂已緊急關閉。 類似的事件一直來不絕于耳,今年2月中旬海口市昌茂小學學生在食用了學校食堂提供的面條后,就發生了集體中毒事件。對于食品衛生問題,我們是經常說要加強監管和打擊的力度的,我們往往由政府出面,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掃蕩”式的“大檢查”,也少不了處罰。浪費了納稅人的錢財,收效卻十分有限,大檢查一過不久,又死灰復燃。這種管法,說得難聽點,就像當年日本鬼子對付抗日游擊隊,疲于奔命。 有一個美國朋友告訴我:在美國,你進餐館就餐,根本不用擔心食品衛生問題,如果你發現食品中有只蒼蠅或什么的,你就可以得到一筆上萬美元的賠償金。如果你就餐中毒了,那更是你發財的機會來了,你將得到十幾萬美元甚至幾十萬美元的賠付。在商店購買到變質食品或大腸桿菌超標的食品,也如此。更不說購買到有毒的食品了。這是美國消費法有巨額懲罰性賠償和精神賠償的條款。一罰,老板就傾家蕩產了。誰敢掉以輕心?售假貨,受到的處罰也是巨額的,哪個老板還敢售假貨?沒有人敢售假貨了,造假還有市場嗎? 據報道,2004年初,韓國出現了一家公司用變質蘿卜做餃子餡的“餃子風波”。韓國民眾紛紛要求收回劣質食品,嚴懲違法企業和個人,使政府不得不修改了食品安全法規,加重了對制造和銷售有害食品的懲罰力度。制作、銷售偽劣食品的個人,會被定為“保健犯罪”,所處刑罰最高達10年,罰款2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43萬元)。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并且10年內禁止再重新營業。這些懲罰,對廠家來講是致命的,使廠家變得慎重,如履薄冰。 我國法律對制假、售假的處罰明顯偏低,售假的處罰往往是處以假貨標價的2倍,對造假的處罰也刺不痛造假者。更談不上有什么威懾力,人家干嘛怕你? 前幾年,東芝電腦筆記本和三菱小車質量問題也給我們啟發。日本商人為何敢于把質量差的產品賣給中國而不敢賣給歐美?這不是出于歧視嗎?這是歧視。問題是人家為什么敢于歧視你?就因我國消費法律有漏洞。而歐美的消費法規定,如果產品有問題,你不僅可以獲得實際賠償,而且可以獲得巨額懲罰性賠償和精神賠償。我國還沒有這一條,人家就敢于歧視你,甚至連垃圾也敢向你出口。這跟售假劣食品是同樣的道理。 劣質食品會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我認為,必須立法重罰,讓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人來負擔足以讓他們卻步的經濟、法律責任。也許只有這樣,方能對造假售偽者形成威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