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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凈利潤數千億 國企分紅應該分多少分給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1日 11:23 《中國投資》

  2005年上半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中央國有企業獲得了2900億元的凈利潤,2004年全年的凈利潤為4000億元。2003年,包括省級和市級企業在內的所有非金融類國有企業的利潤總額達到了7590億元,占GDP的6.5%,相當于財政收入的35%。部分公開上市的國有企業將其盈利總額的20%~60%用于分配紅利。

  但由于歷史原因,不論是財政部、國資委還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門,都沒有從中
央大型國有企業那里分紅,地方政府和地方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大多也都如此。這種情況與其他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那些國家里,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重要股東,通常會像其它股東一樣從企業那里獲得紅利。

  為什么國有企業的分紅政策對中國很重要呢?首先是它有利于提高那些由國企保留利潤提供資金的投資項目的效率,其次是它有利于改善公共財政資源的整體配置。

  為什么要支付紅利?

  國有企業大規模留存利潤的一個問題是,企業內部的資本配置無法像從金融部門獲得融資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核監督,而這很可能影響投資效率。如果公司的成長前景和盈利能力都不錯,治理結構也相當完善,那么在企業內部配置一部分利潤會是合理和有效的。但是,如果企業的成長和盈利前景并不樂觀,公司治理也不健全,那么在企業內部配置資本的效率很可能非常低,使得整個經濟更容易出現大起大落。在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些弱點尤其突出。這時,將部分利潤分給股東反而會提高配置效率。

  例如,如果考慮到某些行業很可能會在將來出現產能過剩,那么將這些利潤繼續投資于這些行業就不是好的投資選擇。經濟上來說更合理的辦法也許是將這些利潤投資于其他行業,或者用于消費。

  加強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提高分紅水平將有助于對資本配置進行更嚴格的審核監督。這樣就能夠改善資本使用效率,并且在投資與消費的權衡取舍中更傾向于消費的增長,從而符合政府制定的的經濟目標。

  不少研究表明,通過現金分配(如分紅)限制潛在的過度投資行為(特別是那些投資機會有限的公司)能夠增加股東的財富。

  另外一個考慮是,政府已經承擔了企業的大部分重組成本:如學校和

醫院等社會責任以及職工失業和提前退休所造成的成本。實際上,上述社會負擔的剝離正是國有企業利潤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也使國家更有理由去彌補這些成本。

  還需指出的是,分紅政策與公司治理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關系。

  支付多少?

  盈利是決定是否調整分紅計劃最重要的決定因素。紅利支付占利潤收入的比率通常反映每家公司自身增長前景。當公司增長緩慢且前景不明朗的時候,公司的分紅率通常為利潤收入的50%左右。由于對利潤收入的預期更為可靠,受到管制的公用企業會有更高的分紅率。

  對于屬于周期性行業的公司來說(如基本原材料),在下降周期期間,它們的分紅比率常常達到或超過利潤收入的100%。公司之所以能夠這樣做,是因為現金流通常都超過了凈收入。對于那些高投資和高折舊的公司而言,它們的現金流(折舊前盈利)一般都比較高。特別是那些屬于周期性行業的公司,它們在制定分紅計劃時,必須從整個周期的情況來考慮項目的現金流。

  高成長公司或高科技公司往往很少分紅,或者根本不分紅,其理由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即對這些公司進行再投資是剩余現金的最佳使用方式。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對于上述假設也需要進行定期審視,因為持續的高增長可能會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微軟公司,它曾經是一家不分紅的高成長公司。但在過去的5年里,微軟的年度盈利增長率下降到了6%。因此,已經累積了490億美元現金儲蓄的微軟公司在2003年年中也開始分紅。2004年,微軟公司的分紅更高達其盈利的29%。

  由于國有企業屬于一種公眾信托,因此,對國有企業剩余現金留存比例應該有更嚴格的標準。一位來自歐洲的高層官員認為:“對于一家國家100%控股的國有企業來說,合理的分紅政策是將其全部利潤都用于分紅,除非這家公司能夠表明,在考慮風險的情況下,它仍然有可能帶來合理回報的投資機會”。

  支付給誰?

  作為政府的出資人代表,國務院國資委顯然應該是國有企業分紅的直接接受者。但在這之后該怎么辦,答案并不是一目了然。例如,國資委獲得的企業紅利是應該上繳給財政部,還是由國資委將其作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一部分自行管理?

  在具體討論可選擇的制度安排之前,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明確這樣一個原則,即國有企業的利潤和改制收入都是公共財政收入,應該作為公共財政收入進行管理。換句話說,除非經過全國人大的預算程序批準,任何人都沒有合法的權力來決定如何使用這些收入。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要使公共開支在不同部門之間按優先順序進行更好的配置,必須有一個統一的預算分配過程,即按照一套統一的標準來分配所有的公共財政資源,以滿足公共需要。

  目前的分紅政策(或者說是分紅政策的缺失)——即國有企業集團保留幾乎所有的稅后利潤并用于再投資——這些利潤除了用于對國有企業再投資,沒有更好的用途。這個假設顯然是有問題的。實際上,中國目前面臨著巨大挑戰,需要重新調整公共支出重點,提高教育和醫療衛生等許多社會服務的公平性和效率,這對于實現國家的發展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被隔離于正常的預算程序之外,很難說是合理的。

  國際上的情況是,不論什么機構擔任國有股東的代表,一般的做法都要求將國有企業的紅利轉給財政部門用于公共支出。

  但是這可能會引起人們對另外一個問題的擔心,即這會不會影響國資委進行國有部門“結構調整”的能力?國資委在進行結構調整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從何而來?結構調整將涉及到一系列的工作,如公司化改制、私有化、財務重組、合并、清算、技術更新、新領域的投資或建立新公司以及從負擔沉重的社會事業中退出等等。

  這的確是一個合理的問題,但答案應該很簡單:國資委的所有開支應由預算撥款支持,就像其他所有中央政府部門一樣。這里的關鍵之點是確定優先順序。國資委的開支通過正規預算過程來安排,就意味著政府和全國人大要對其開支要求進行評估,并與其他部門的開支要求進行比較來權衡輕重緩急。

  盡管這個簡單模式非常直截了當,但現實情況要更復雜。問題是如果國資委必須將國有企業的分紅全部上繳給財政部,而自己的開支必須通過正常的預算程序從財政部那里獲得撥款,這樣是不是會嚴重削弱國資委監督國有企業正常分紅的積極性?預算程序是否能夠確保國資委獲得必要的資金?

  隨著公共治理的不斷完善,這些問題的重要性會逐步下降。實際上,如果公共治理機制非常完善,這些問題應該不成其為問題。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收取紅利上繳財政預算本身就是國資委的一項工作,而預算程序也應該足夠合理,完全能夠保證對所有合理的支出要求進行優先排序。至于說每一個政府部門都被置于預算約束之下,則是很自然的事情。

  但是,公共治理機制方面的不健全可以為一種替代模式提供存在的理由,這種模式就是對國資委也實行一個“分紅”政策。例如,國資委上繳財政部的紅利數額是其收取的紅利總額的一個固定比例,也可以是其所管轄國有企業所使用的資本總量的一個比例(這樣可以鼓勵更加有效地使用資本金),或者是這兩種方法某種形式的組合。

  另外一個替代模式是,將國資委轉變為類似于新加坡淡馬錫那樣的基金,主要負責管理紅利/私有化收入,再投資,也許也可以借款。這對于中國來說將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轉變。但是國際經驗卻一再表明,試圖建立一個由國家控制的“超級持股”公司,其結果往往是以巨大的財務災難而告終。建立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集團,風險較小(但決不是沒有風險)的辦法是依靠高素質的管理團隊和國有企業董事會憑借他們自身的最佳商業判斷力來做出投資決策,同時輔之以“正常”的股東監督和激勵機制,并徹底擺脫官僚機構的干預或干涉。

  不管采取哪種替代模式,國資委的預算和資源都必須像其他財政資金一樣接受全國人大的嚴格審核監督,其中包括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時,國資委向國家財政預算上繳現金。

  同樣,國資委在為結構調整籌集資金方面應扮演什么樣的角色,也需要加以明確。在進行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哪些成本應該由國資委來承擔?例如,如果在東北的一家中央國有企業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那么工人們的安置費用和醫療/養老金應該從哪里支出?是用該國有企業的資產?是用國資委的預算?還是直接由財政部負擔?或者是來自一個新的職工保險計劃?假設政府需要投資一個新的項目并獲得了批準,那么是應該由國資委,還是由其他什么機構從財政部獲得資金并進行投資?回答類似這樣的問題,必須充分考慮國資委作為國家股東代表機構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企業集團向何處去?

  在討論國有企業的分紅問題時,最后還必須考慮如何處理國有企業集團。

  集團的下屬公司(其中包括許多上市公司)可能會向全資國有企業集團母公司支付紅利,而集團公司則會將這些現金留下來歸自己使用,而不是上繳給政府。

  許多企業集團都有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在90年代中期及末期的公開上市高峰階段,企業集團一般是將質量好的資產“打包”進了上市公司,而那些劣質資產、不贏利的經營業務、大量貸款、養老金以及其他負債通常都留在了集團公司或其他下屬公司。不幸的是,這種“打包上市”的做法造成了公司治理的混亂。企業集團母公司可以將上市所籌集的資金和正常盈利(例如下屬上市的分紅)用于支持集團內部的結構性改革。也可以將這些資金投資于其核心業務中判斷失誤的項目,以及投資于非核心業務(如進行商業

房地產投機),或者更糟糕。企業集團往往利用對下屬上市公司的控制權,通過各種關聯交易獲取現金收入。

  對上市公司(和公眾股東)的掠奪已經成為越來越嚴重的問題,有關當局主要采取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減少進行新的“打包上市”行為;第二,轉變監管重點,加強獨立董事及公眾股東審核監督和批準關聯交易的責任和權利;第三,采取試點的形式,通過各種辦法進行資本重組,打破母子公司的資金聯系和股權關系。例如,湖南廣電的母公司通過將其在下屬上市公司的股份轉給該上市公司來償還貸款,而TCL集團公司則用公開出售集團持有的

股票所獲得的收入去收購該集團一家下屬公司的公眾股票。

  切斷企業集團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聯系還有利于規范國有企業向政府分紅。對于那些陷入困境的企業集團,進行清算是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多這樣的資本重組行為將有助于提高財務透明度,促進公司治理的規范化,增加股票市場投資者的信任度。

高路易

  Louis Kuijs

  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經濟學家

  高偉彥

  William Mako

  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私營部門發展專家

  張春霖 世界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企業重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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