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目標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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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0日 22:44 國際商報 | |||||||||
陳華亭 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的目標,有許多不同的表述,如“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等。由于稅收籌劃目標是評價稅收籌劃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據,因此,正確分析上述目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此基礎上恰當界定稅收籌劃目標,對于科學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稅收籌劃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 是淺層次認識 說到稅收籌劃的目標,一般人的第一反應,便是企業或個人運用各種手段,直接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即想盡一切辦法少繳稅款。這似乎是一種很流行的觀點。這種認識不僅在普通的納稅人中存在,在理論界也廣為流傳。 美國南加州大學W. 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一書中,對稅收籌劃的定義是: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對稅收籌劃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唐騰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稅收籌劃》一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這些定義實際上都將稅收籌劃的目標,界定為減輕稅收負擔。 那么,稅收籌劃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嗎? 要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并不難,我們只要思考一個例子就行了。 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向企業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后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根據稅法規定: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很顯然,這種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但是,這種籌劃方案企業能采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減輕稅收負擔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于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因此,稅收籌劃的真正目標,不是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或者說判斷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并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 更極端一點來考慮,企業不開展任何經濟活動,稅收負擔是最輕的,甚至會為零,但這樣的企業還是企業嗎? 因此,這種觀點是對稅收籌劃目標的一種淺層次認識,并沒有真正揭示出稅收籌劃的實質。 稅收籌劃目標定位的新視角: 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融合與互動 稅收籌劃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它與企業的財務系統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我們知道,企業財務系統通常包括融資、投資、經營和收益分配四個環節,可以說每一個環節都與稅收籌劃息息相關。 就融資過程而言,涉及到融資渠道、融資方式、融資結構等問題。如何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基礎上,選擇最佳的融資方式、融資渠道和融資結構,都必須結合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合法范圍內進行,這時就需要稅收籌劃。 就投資過程而言,納稅額是企業投資收益的備抵項目,不同的投資區域、方式、期限所依據的稅收政策,存在著較大區別。基于此,稅收籌劃就成為必須。 就經營過程而言,企業的產、供、銷都涉及到納稅因素,也離不開籌劃。 而就收益分配過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補虧的安排,都受到稅法的直接制約,必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籌劃。 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之間,不僅是融合在一起的,而且彼此之間也存在著互動的關系。 這種互動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二是企業良好的財務管理狀況,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既然稅收籌劃是與企業財務系統之間、存在著融合與互動的關系,那么探討稅收籌劃目標,就不可能不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從財務管理目標的演變過程來看,經歷了籌資最大化、利潤最大化階段,目前已經走向企業價值最大化階段。 所謂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企業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用最優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總價值達到最大。 在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定位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條件下,稅收籌劃的目標,毫無疑問也應當定位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否則二者目標的不一致,必然會導致企業財務系統運行的紊亂。 稅收籌劃的主導目標: 企業價值最大化 明確了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之后,接下來我們就可以對稅收籌劃目標各種觀點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分析了。 從企業價值的計算原理上來看,企業價值就是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影響企業價值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二是折現過程中所使用的折現率。由這兩個因素,我們可以推出提高企業價值的三種途徑:增加未來的現金流量,使未來的現金流量提前,降低折現率。 增加未來的現金流量,能夠直接提高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即企業價值;使未來的現金流量提前,盡管不能增加現金流量的總額,但由于改變了現金流量的分布狀況,使前期現金流量增加,后期現金流量減少,無疑也能提高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即企業價值;降低企業價值計算中的折現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即意味著企業價值的增加。 上述三種提高企業價值的途徑,反映到稅收籌劃上,具體表現為: 第一,直接降低稅收負擔。 直接降低稅收負擔,就是減少應納稅額。納稅人對直接減輕稅收負擔的追求,是稅收籌劃產生的最初動因。 企業繳納稅款,會導致企業現金流量的減少,而通過稅收籌劃,減少企業的稅金支出,無疑會直接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會增加企業價值。 以企業所得稅為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分三檔: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10萬元,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稅率為33%。假定某企業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恰好是100100元,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則企業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若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的費用僅為100元,卻獲得了節稅收益33033~27000=6033(元)。無疑,通過稅收籌劃,企業當年的現金流量增加了5933元。 第二,獲取資金時間價值。 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的增值。 如現在有現金100元,在利率為10%的情況下,一年之后即可獲得110元。一年后的110元與現在的100元之間的差額,即為資金的時間價值。 在應納稅額不能直接減少的情況下,通過稅收籌劃,盡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延緩當期的應繳稅金,就可以改變應納稅額在各年的分布狀況,從而使企業的現金流量提前,企業價值提高。 如企業有一筆應稅所得100萬元,如果直接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按照33%的所得稅率,應當繳納33萬元的所得稅。假如經過稅收籌劃,將該筆所得均勻分配到以后5個年度,則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每年只需繳納所得稅6.6萬元(20×33%)。 雖然該筆業務的納稅總額不變,但按照6%的年利率計算,5年納稅現值只有27.8萬元,相對節約5.2萬元,即提高企業價值5.2萬元。 實現延遲納稅的籌劃方法很多,以折舊方法的選擇為例,折舊方法有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兩大類。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舊法,就可以在最初的年份內,提取較多的折舊,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的目的。 其實,采取延遲納稅的方法,不僅可以通過使現金流量提前提高企業價值,而且還具有增加現金流量,從而提高企業價值的效果。因為企業通過延遲納稅,相當于從政府獲得了一筆無息資金,通過這筆資金的運作,企業也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和企業價值。 第三,實現涉稅零風險。 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實現涉稅零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好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可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雖然這種籌劃不會是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由于納稅人經營必要的籌劃之后,使自己的企業賬目清楚,納稅正確,不會導致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實際上相當于獲取了一定的經濟收益。如果納稅人不進行必要的籌劃安排,就有可能出現賬目不清,納稅不正確的情況,從而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漏稅行為。 偷漏稅行為的認定,不僅會給納稅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加收滯納金罰款),情節嚴重者還會被認定為犯罪,主要負責人還會因此而遭受刑事處罰。 二是可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名譽損失。 一旦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漏稅,甚至是犯罪,那么該納稅人的聲譽,將會遭受嚴重的損失。 在商品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品牌意識越來越強,好的品牌便意味著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地位,企業的品牌越好,產品越容易被消費者所接受,企業的收益越好。 當然,有時候納稅人的賬目不清楚或納稅不正確,可能是因為納稅人根本就沒有意識到、或是對稅法的了解不夠而導致。但無論怎樣,都會導致納稅人名譽上的損失。 除此之外,偷漏稅行為的認定,還可能會導致稅務機關更加嚴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納稅申報條件及程序,從而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時間和經濟上的成本,因而實現涉稅零風險極其重要。 涉稅風險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通過折現率來體現的,如果企業的涉稅風險很低,則折現率就比較低,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提高了企業價值;如果企業涉稅風險很高,則折現率就比較高,從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降低了企業價值。 至此,關于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比較清晰了。 盡管人們提出了稅收籌劃的各種目標,但各種目標之間,是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的,其中,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居于主導地位的目標,可簡稱為主導目標,其他目標是處于輔助地位的,可簡稱為輔助目標。 主導目標的實現,需要各輔助目標的配合,但輔助目標與主導目標之間,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異性。 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追求某一輔助目標,有助于實現主導目標,但如果追求某一輔助目標的過程中,改變了其他因素,則輔助目標的實現,并不必然導致主導目標的實現。 如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我們追求納稅負擔的直接降低,如果其他因素不發生變化,會帶來企業價值的增加,但如果納稅負擔的直接降低,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則會導致折現率的提高。這樣的話,納稅負擔的直接降低,并不一定會帶來企業價值的增加。 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既要考慮輔助目標的實現,同時還應當考慮輔助目標對主導目標的影響,并以主導目標的實現,作為稅收籌劃方案取舍的依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