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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原來很簡單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9日 15:07 經濟觀察報

  黎平 學者

  不久前看到一條新華社消息:美國參議院通過一項規定,旨在加強對議員的道德規范、杜絕說客變相行賄的腐敗現象。其中一條是,議員們在和游說國會的說客進餐時,必須自己買單。

  看到這個消息,不禁眼前一亮,因為公款吃喝的問題在我們國家已經成為頑癥。美國國會又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呢?該條消息語焉不詳,于是搜索,找到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的一篇相關報道,該報道稱,美國參議院3月8日通過口頭決議,修改關于議員道德的法案,力爭在今后和說客拉開距離。根據決議,以后議員們和說客們再也不能隨便吃飯了。如果吃飯,則要在15天之內在網上把他們自己和助手吃了多少錢的東西做出說明。

  就這些嗎?就這些。僅僅靠自己上網說明,就這么簡單嗎?就這么簡單。緊接著的問題是,這么簡單的措施管用嗎?仔細想想,依照以往的慣例,還真無法懷疑這條新規定的效力。雖然不敢說今后一個觸犯規定的也不會有,但絕大多數議員今后不敢隨便吃請了,是肯定沒有問題的。

  于是就想探究一下我國公款吃喝為什么難以禁止,為什么種種措施都難以奏效。

  在我國,公款吃喝可以說已經成為一種頑癥。有事吃,無事也吃;公事吃,私事也吃;節日慶典吃,遭災扶貧也吃。根據有關的報道,全國公款吃喝開支1989年為370億元,1990年達到400億元,1992年超過800億元,1994年突破1000億元大關,2002年達2000億。2000億是個什么樣的概念?幾乎相當于當年預算內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近幾年的數字不得而知,但至少不會少于這個數字。

  為了制止公款吃喝這種腐敗之風,人們絞盡腦汁,想出了五花八門的辦法,但這些辦法幾乎沒有能夠奏效的,否則只要有一條措施是能起作用的,問題也早就解決了。記得最開始的時候,是實行所謂“四菜一湯”制度,但人們很快就發現這個辦法不行,什么算一道菜?什么算一個湯?沒有標準,也無法制定標準。魚翅,鮑魚,甚至5只雞10條魚都可以弄出一道菜、做成一個“湯”。于是,人們又想到限制消費額。這樣雖然不能制止公款吃喝,但起碼可以抑制“大吃大喝”。于是,一些地方開始對高額餐飲征稅,比如一次超過300元就要征稅。但結果呢,該項稅收成了收入最少的稅項。因為高額飯費很容易就可以轉化成幾個低額飯費,多開兩張發票就行了。于是,開始嘗試總量控制,就是規定單位一年招待費的總額。但總額是很難“科學”規定的。我遇到一個很小單位的負責人,就正在為此發愁。該單位今年的招待費總額是根據去年的額度確定的。他的前任比較愛吃,于是根據他前任消費數量確定的今年的額度是20萬元。而這個現任對吃喝不感興趣,額度又太大。他發愁如何在今年完成這個額度,如果今年吃的太少,明年的額度就會大大減少。可見,控制總額的辦法也不可行。這樣,公款吃喝難倒了決策者們。一些病急亂投醫的餿招,也就不斷被提出來。最近有人建議,通過控制

公務員的體重防止大吃大喝。結果可想而知,在網上招來一片奚落之聲。

  行文至此,疑問也就出來了。為什么在網上說明這樣一個簡單辦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想了那么多的辦法就解決不了呢?我想,網上說明的辦法至少有兩個特點。第一,公開透明,吃了什么東西,吃了多少錢,為什么事情吃,人們一查便知。如果你覺得有理由,不超標,你就吃吧。否則就得收斂點。第二,落實到人頭,而不是一張籠統的發票就應付過去。不是經常聽到一個小小的單位一年就要吃幾十萬嗎?好,那你把每一次都是誰吃的記錄在案。你不怕記錄著你每頓飯都在公款吃喝,你就吃吧。我們治理公款吃喝,能不能就從這里開始:每張公款吃喝的發票上要詳細記錄都是誰吃的,為什么事情吃的,吃的什么菜,喝的什么酒。有人會說,不就是吃頓飯嘛,有必要這么認真嗎?答案無疑是肯定的,不說吃喝導致的其他問題,就是一年涉及幾千億這樣大的一筆錢,認真一點就完全必要。其實,類似的想法早就有人提出了。如江西省一名政協委員就提出推行公務招待實名制,明確招待的范圍和標準、定期公布招待費開支情況,接受

審計和群眾監督。具體內容為:每一次公務招待的對象、參加人員、吃的品種價格,都要有相應的原始記錄,必須采用正式發票。一位叫韓傳華的北京律師也曾草擬出《餐飲票據管理法》,也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可惜沒有得到有關方面的積極回應。其實,類似做法在國外早已有之。比如,在芬蘭,對公務員來說,“吃請”或“公款吃請”是天大的事。按照芬蘭的法律規定,上至總理下至普通科員,一起吃飯的有什么人,點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錢,都要一筆一筆地在網上開列清單,供國人查閱。芬蘭曾有一高官,因在公務接待中多點了一道菜被公眾質疑,最后只好下課。

  有人會說,這種實名制就可以解決問題嗎?不是還有很多空子可鉆嗎?沒錯。沒有人說僅靠實名制就可以解決問題,更沒有人說,這個辦法在中國可以有效解決問題。但它可以為解決問題奠定一個基礎。這個基礎是什么?很簡單,就是有據可查。如果你是一個單位的負責人,幾十萬幾百萬的吃喝發票上都有你的名字,而且這些發票要存檔多年,你就不會不在意吧。

  也許又有人會說,這種設想太幼稚了,在發票上瞎編一些名字和理由不就解決問題了嗎?這樣的懷疑指向了問題的根本。因為,一些看似約束力很小的制度能夠有效發揮作用,其實是建立在一些更基礎的制度之上的,這些更基礎的制度實際上也就是社會秩序更深厚的基石。比如,公布吃請的說明,或我們說的實名制這樣的規定要能夠起作用,至少需要兩個基礎。第一,誠信,特別是官員和公眾人物的誠信。也就是說,誠信是一種最起碼也是最明確的要求,這種要求甚至帶有一票否決的含義,如果你的信譽出了問題,將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人們還會記得克林頓的緋聞危機,實際上到最后,更重要的已經不是緋聞本身,而是在這個過程中他是否說謊和做假證。第二,嚴刑峻法。誠信能夠不被虛化,是因為有嚴厲的懲罰跟著。比如,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收入所得稅主要靠個人申報。這當中的關鍵當然是誠信。但有一條,只要被發現瞞報,就是相當嚴厲的處罰。有這樣兩個條件跟著,你能說實名制不起作用嗎?

  回過頭來看,在我們的社會中,人們為什么會對實名制,會對用在發票上注明吃喝詳情這樣的辦法抑制公款吃喝不以為然?就是因為我們缺少這樣的基礎制度。首先,在我們的社會中,誠信還沒有成為對官員的硬要求。多少年來,我們最重視的是官員在政治上正確與否,在政治上不犯錯誤。但是否說謊作假,往往不當一回事,有時甚至是體制在逼迫人們說謊。第二,沒有對官員不誠信行為的懲罰措施,甚至連不誠信是一種丑聞這樣的概念也沒有。現在我們必須明確,誠信是基礎制度的基礎,許多制度的有效運行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人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說假話做假事的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社會中的信任結構能夠建立起來,許多制度失效的現象就會隨之而消失。以前,我們在分析制度失效的時候,往往將其歸結為制度本身的疏漏。但實際上有時不是這樣,不是制度本身的疏漏,而是使制度能有效運作的基礎條件不具備。也可以這樣說,如果由于缺乏誠信的基礎這樣的措施不起作用的話,其他的措施也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公款吃喝的問題是如此,公車等其他腐敗問題也是如此。

  這樣就可以回到本文的題目,反腐有時真的很簡單。但這種簡單是建立在諸多基礎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上的。反過來說,在我們的社會中,反腐敗往往讓人感覺很難,在很多時候并不是反腐措施本身不到位,而是在于基礎制度的缺失。所以,反腐的功夫應當更多用在基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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