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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蔚華: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4日 17:31 《中國金融》

  全國人大代表馬蔚華:

  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金融機構最樂意接受的融資擔保方式,就是不動產擔保,所以形成了企業融資過度依賴不動產擔保的現狀。這種情況造成的后果是:銀行貸款過度依
賴房地產擔保,而房地產潛在泡沫將會擴大銀行風險;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嚴格受限,耕地類、林地類非荒集體土地禁止抵押的現狀下,不動產抵押資源日益枯竭;缺乏不動產資源但有大量應收賬款的中小企業融資難,使得優質應收賬款成為沉淀資本。雖然目前公布的物權法草案中對動產抵押有所放開,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原材料、產成品等動產可以抵押,但與其他國家關于動產擔保的相關規定比較,我國的動產擔保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問題:一是我國的擔保制度偏重于不動產擔保,動產擔保制度薄弱,不利于經濟發展。二是未建立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體系,動產擔保權公示效果差,擔保交易成本高。三是缺少完整明晰的優先順序規則,信貸人的擔保權容易落空,增加了信貸的法律風險;同時,相關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難以解決,不利于社會和諧。四是缺少高效的執行機制,債權人難以便捷地執行擔保物。

  為了便利融資,保護信貸人權利,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我國擔保物權立法應當注意完善動產擔保,促進擔保資源物盡其用,設計適合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制度,建立便捷的擔保登記制度和高效的擔保執行制度。

  第一,適應動產擔保的國際趨勢,適當擴大擔保動產的范圍,為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動產擔保物范圍寬泛是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基本特征。為了讓擔保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功效,界定非常寬泛的可擔保動產的范圍是非常必要的。從其他國家的法律實踐來看,擔保動產的概念和范圍都非常寬泛,有形的、無形的,現存的、將來的財產,均可作為擔保動產。我國目前的動產擔保制度薄弱,動產擔保物范圍狹窄,導致動產擔保資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

物權法有必要根據擔保實踐的需要,順應擔保法的國際發展趨勢,設計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制度,以便利缺少不動產擔保物的中小企業融資。同時,允許在目前尚不存在但將來可能形成的“物”上設立擔保。作為擔保物的“物”或“權利”不必是在擔保權設立時數量即為確定,只要在擔保權實現時能夠確定即可。具有“浮動”特點的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應當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而不應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

  第二,建立統一、簡便、高效、集中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完善登記程序。針對動產擔保,應當建立一套集中的電子公示系統,可以全面地向第三方披露所有不同類型動產擔保物權的存在。相關登記機構只是一個服務性機構,登記機關人員不應被賦予對動產擔保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權力。登記申請一旦滿足法定的基本要求,在決定是否接受登記申請時,登記機關人員只履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手續,不能隨意干涉合同實體內容的約定。同時,應當明確統一登記費用標準,盡量降低當事人登記成本,以促進對動產擔保的運用。

  第三,制定明確的優先權原則。明確規定在同一擔保物上全部權利人的受償順序,包括基本的優先權規則、擔保物收益規則以及有關擔保物買受人規則。同時對于法定優先權應當進行明晰、合理的規定,并能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

  第四,建立動產擔保物權能夠快捷且低成本地實現的制度。應當允許通過私力實現動產擔保物權,比如,允許擔保物權人和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通過私力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和實現的方式;允許擔保物權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而直接占有和處分擔保動產。但是在允許通過私力實現動產擔保物權的過程中,必須有合理的程序設計,以避免對擔保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通過司法程序處分擔保物只是擔保物權人的選擇方式之一,應當在法律上設計,只有擔保物權人無法通過私力處分擔保物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求助于司法執行的模式。而對于擔保物的司法執行程序,也應當進一步簡化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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