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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國企改制重組基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2日 15:57 21世紀經濟報道

  主講人 李保民

  當前,關于國企分紅的討論似乎已經偃旗息鼓。但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重組僅僅是開了個頭,突出表現為企業整合力度不夠,主要還是政府從外部推動,缺少企業內在動力和外部投資者的介入。針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的實際問題,設立和運用企業改制重組基金,對落實“調整國有經濟結構、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工作重
任,是一個新的考慮和選擇。

  基金緣由

  產業基金在結構調整和改制重組中具有獨特的功能和作用,構建一支企業改制的產業重組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有針對性地解決一些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企業改制中的突出問題,具有積極的作用。

  推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 基金作為市場經濟國家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實現企業改制重組的有效金融手段,有著“集合資金,專家

理財,組合投資,市場運作”的特點,可以有效地集合國有、社會、外資等各類資本,從一定程度上滿足國企改制、盤活存量資產的資金需求。基金集合資金之后,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聘任具有豐富資本運作經歷的基金管理人,結合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規劃,針對不同行業的改制企業進行階段性、較大金額的投入和退出,整合產業結構。

  在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量資金的同時,還會發揮其“專家理財”和“資源整合”的功能,為被投資企業提供發展戰略、激勵約束、人力資源管理、市場渠道嫁接、戰略合作伙伴引進乃至上市資本運作等一系列增值服務,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

  加快國有企業改制 一是為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多元化的改制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主體。基金是市場化的投資機構,在其投資國企改制項目成為股東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目前國有企業股權單一、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二是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行使企業股東決策權力,從公司決策機制上規避“一股獨大”導致的決策不科學現象。

  三是針對國企改制目前存在的“錢少人多”的突出問題,基金通過投入增量資金,整合改制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實現資本市場上市,使存量資產得以盤活,生產經營進入良性循環,從而增加就業拉動,使人的問題得以從根本上解決。

  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基金不同于慈善基金、公益基金,內在的特點和功能是能在產權市場上進退自如,并在資本的流動中實現利益最大化。基金一般要展望3至5年的收益,這與企業以保值增值為重點的任期考核也是相銜接的。設立基金還可以把暫不上繳的利潤,轉變為投資,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打下基礎。

  2005年,中央企業實現利潤6276多億元,若有一定比例投入基金,用于改制重組,對實現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基金作為國有控股的機構投資者,還可以有效地避免和防止“國退民進”和“國退洋進”的負面影響,在資本營運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推動企業技術創新 基金作為追求被投資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中長期穩定回報的機構投資者,其投資周期通常與企業研發周期相吻合,投資后會從董事會決策層面要求企業加大技術投入,會從全球競爭的角度衡量所投資企業的技術競爭,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核心競爭力。據統計,科技研發周期與基金的投資周期大體上都在3至5年。

  總之,在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進程中,設立國企改制重組基金是值得一試的新舉措和新方法。當前,宏觀經濟良好、政策法規可行、改制融資需求巨大、資金供給充足、成功案例可借鑒、專業化基金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才成熟也為設立基金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可以說,以投資公司為載體設立改制重組基金的條件已經成熟。

  可循路徑

  我覺得當前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構建企業改制重組基金:

  相關法律法規 從全球企業重組和資產處置的經驗來看,成功的運作必須得到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在國企改制重組基金運作過程中至少需要在兩個方面得到法律層面的支持。

  首先,關于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和運作的法律法規,如《產業投資基金法》如果不能在短期內完成法律法規的正式出臺,要在設立和運作方式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突破。

  其次,關于資產處置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資產

證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關試點經驗,因此建議國企改制重組基金在資產處置方面可以進行積極的創新和試點。

  國企改制重組基金還需要在金融創新層面能夠獲得有關方面的支持或者希望有關方面的配套改革能夠盡快推進。

  投資體制改革 政府支持產業投資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使相關產業快速成長,因而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是有必要的。政府資金支持的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財政補貼。二是政府直接投資。

  產業基金管理人不僅具有較強的金融技術基礎知識,同時又懂得企業管理和產業發展理論,是具有金融技術投資實踐經驗和企業管理實際經驗的“通才”。

  我們還建議有關部門對基金投資改制國企而獲得的資本增值收益實行稅收優惠;對基金投資者從基金所得的分紅,實行資本利得稅優惠。

  基金建立與運作的監管政策 基金進入國有企業的前提是國有企業必須進行資產重組,而資產重組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大量的債務處置,在這樣一個基金進入的層面,在收購兼并政策、資產處置、債務重組等方面需要得到相關政策的支持,這是企業恢復盈利能力的基礎。

  同時,考慮到國企改制重組基金的運作效率和效果,在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建議有關部門對基金投資項目允許部分實行場外議價,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提高基金流轉速度并降低基金交易成本。

  (主講人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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