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以賓:站在經濟立場 醫院見死不救很不劃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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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1日 09:23 中國經濟時報 | |||||||||
劉以賓 據《新京報》報道,去年12月13日,37歲的來京務工人員王建民在同仁醫院死去。其家屬認為同仁醫院未能履行“救死扶傷”的法定職責,將醫院告上法庭,并索賠47.8萬余元。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被告堅稱無過錯,但出于人道主義,愿意對王家進行一定補償。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庭上調解。
每當一起醫院“見死不救”事件被披露,都像引爆一顆重磅炸彈,應該說,這是損害醫院形象、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重要原因之一。從宏觀道德層面上看,判斷醫院見死不救是一個相當“簡單”的問題,那就是絕對不應該、絕對不得人心。但具體到一個個此類事件以及相關醫院,問題也許就變得復雜起來,站在不同角度的人則會有截然不同的判斷和評說,例如“醫院不是慈善機構”云云。不過,有一條可以肯定:如今絕大多數的醫院,首先都是一個“經濟動物”,思考的首先都是商業性經營。當面對一個或滿身是血,或痛苦呻吟或奄奄一息的急癥患者時,他(她)要么是“三無”病人,要么有可能付不起醫療費,在“救”與“不救”的問題上,醫院每每面臨著艱難的選擇。既然是“經濟動物”,選擇時當然就會順著“經濟”的思路,于是,便涉及到類似于商家、經營者們時常面臨的“投入產出比”、“成本收益率”一類的問題。 從“成本”角度看:救,則可能意味著需墊付數目不等的治療費、醫藥費;不救,也許同樣需支付難以估量的成本,例如成為被告后最終不得不支付一筆所謂“人道主義”的補償費,還有輿論強烈譴責所導致的信譽損失,乃至因死者家屬的過激行為導致的各類損失。從“收益”角度看,救,則可能獲得良好的社會名聲,從而吸引更多病人前來就診并從中獲得更多的收入;不救,甚至轉移、隱匿患者而幸免于被查處,興許可免去一筆需墊付的醫療費。 即使完全站在同仁醫院的“經濟”立場看,在救與不救的選擇上,前者的“成本收益率”肯定大于后者。縱觀來京務工人員王建民死亡事件的庭審細節,可以發現,同仁醫院處在了相當被動和尷尬的境地。人們不禁要問:既然你堅稱自己無過錯,干嘛還要同意“最多是幾萬元”的補償?這筆補償,其法律意義、道德意義以及經濟意義又是什么?假如說補償是出于對弱者的關愛和同情,倒不如事先用于積極的救治,以留住一條鮮活的生命。假如說補償是出于這類事件中醫院常聲稱的所謂“人道主義”,是司法以外的事,似乎沒必要拿上法庭作為自己的籌碼;而且,為了劃清“補償”與“賠償”的責任界線,庭下親手送到原告家中豈不顯得更仁義?同仁醫院見死不救的行為以及法庭上的表現一經媒體廣泛披露,其社會信譽的損毀以及所隱含著的經濟損失將是無法估量的。此案的最終結局也許依然是“調解”,但據以往同類案件的結果推測,被告需拿出的所為“補償”費會明顯高于“幾萬元”。正所謂“既然今日,何必當初”,假如當初選擇積極的但又不是“過度”的救治,說不定這筆補償費大于可能墊付的醫療費。 一方面是醫院見死不救,一方面是病人沒錢就得等死,這種在全世界各國并不多見的現象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因為無論有再多的理由例如“社會轉型期”之類,它都是一個21世紀的文明社會所無法容忍的現象。誠然,醫院也有醫院的苦衷,醫院墊付不起醫療費是杜絕見死不救現象最主要的“瓶頸”,而且可以預料,該瓶頸的打破尚需相當的時日。不過可以肯定地認為,在“三無”患者醫療費由政府埋單或徹底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實現之前,無論從政治角度、法制角度、道德角度、國際形象角度還是從輿論角度上預測,我們這個社會對見死不救的“容忍度”都將會急速降低。相對應的,則是醫院見死不救的“敗露成本”、“風險成本”將會迅速提高。2004年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可謂不是一個重要信號。其中規定: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收治。在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欄,條例給出了相關處罰: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樣的《條例》不久將會在全國施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