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官民供養比應如何計算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0日 09:03 中國經濟時報 | |||||||||
■一家之言■劉建武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院長王通訊曾發表文章認為,中國的官民比不是2005年兩會時代表們議論的1∶26,而是經過他認真研究的1∶198。其依據是,“2003年我國公務員人數是653.67萬人,全國總人口是12億9227萬人。依此計算,則我國的‘官民比’為1∶198人”。中央黨校政策研究室周天勇先生發表文章《中國的官民比到底是多少?》,對此結論提
周天勇指出,王通訊先生的結論是錯誤的,之所以會產生這一錯誤,是因其分析方法“非常簡單粗糙”。周的研究表明,“中國實際由國民經濟供養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性質的人員不是653萬人,而是超過7000萬人”。據此計算,則我國的“官民比不是1∶198,也不是兩會代表們口下留情的1∶26,而是1∶18!”(見2005年6月10日《中國經濟時報》)從我們的感受而言,我們更愿意信從周的這個結論,而不是王通訊先生的結論,因為財政供養壓力在逐年加大,許多地方的財政實際上已變成了吃飯財政。不過,對于周天勇先生新給出的這個供養比,似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這涉及一個基本的問題:供養比應當如何計算?為便于行文,先做如下設定:以N表示總人口,以N1表示由財政供養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人數,以N2表示對財政收入做出直接貢獻的人數,以N3表示除公務員準公務員之外不可能對財政做出直接貢獻的人數,以N4表示王通訊認定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人數,以N5表示周天勇認定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人數。 可以看出,王通訊所給出的供養比,是N∶N4;周天勇給出的供養比,是N∶N5。我以為,這兩種計算都不妥當,前一種計算是在縮小N4的同時擴大了N,而后一種計算是擴大了N,因為作為分子的總人口N之中,有相當的人數其實并不承擔供養責任,或說因種種原因,并不對財政收入做出直接貢獻。所以,不管是N4還是N5,都應當從N中減去。其中的道理在于,由財政供養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一般來說對財政的收入并沒有直接的貢獻,而是由財政收入供養著。也許有人說,財政供養人口也在交納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對財政收入的貢獻。但我以為,財政供養人口固然在交納個人所得稅,但這并不是因他創造了社會新財富,并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交納稅款,究其實,這只不過是把財政支付給他的一部分返回了財政。因此,在計算供養比時,應當把由財政供養的人數從總人口中減去,不應把供養與被供養的基本關系混淆了。 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大量的經濟自我供養情形,但對于公務員及準公務員來說,他們是受國家和納稅人雇用的,雖然應當承認他們對國家和社會也做著各自的貢獻,發揮著種種必不可少的社會職能,并因此而得到相應的報酬,但由于這種貢獻一般來說并不形成社會財富的直接增加,所以他們絕不是自己供養自己的,而是受財政或納稅人供養的。 讓我們再來看N3。N3的構成很復雜。它包括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各種長期或短期的社會閑散人員、正在學校或某些機構接受教育的人、由家庭負擔的不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人、凡勃倫所說的有閑階級及種種身份的代理有閑者和代理消費者等等,總之,一切不直接為財政收入增長做出貢獻的人。這些人口不可能為社會增加財富,相反,其中的一部分還是受財政供養的。既然如此,就應從N中把這個N3減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甚至還需要把N3中的一部分加到N1中。順便說一句,若從嚴格意義上看,供養比與官民比并不是一對等同的概念,而是有區分的,供養比說的是一種社會經濟關系,官民比說的是一種社會身份關系。若從經濟關系看,財政的供養比一般來說會比官民比大出若干。 總之,我認為,供養比應當是N2∶N1,即便是為了簡單起見,也應當是(N-N1-N3)∶N1或(N-N1-N3)∶N5。這樣,才可能更接近實際的財政供養情況。 (作者單位:山西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